2008 年 7 月 24 日,新加坡,东盟地区论坛 (ARF) 声明促进合作防止前体转入非法药物制造

东盟地区论坛 (ARF),

回顾:

  • 2007 年《东盟宪章》第 1 条第 8 款的宗旨强调根据全面安全原则有效应对一切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和跨界威胁的重要性挑战;
  •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特别是关于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的第 12 条;
  • 联合国大会在其关于世界毒品问题的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政治宣言,其中会员国将 2008 年确定为各国消除或大幅减少前体转移等行为的目标日期,
  • 联合国1998 年 6 月 10 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 S-20/4 B,其中成员国决定促进交流与警察、海关和其他行政调查、拦截、侦查和控制前体转移有关的经验,
  • 2000 年 10 月 11 日至 13 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追求 2015 年东盟无毒品:共享愿景,引领变革”国际大会通过的《追求 2015 年东盟无毒品的曼谷政治宣言》,宣布持续的政治意愿和承诺,以减少毒品的非法供应,特别是苯丙胺类兴奋剂 (ATS);
  • 200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 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东盟与中国合作应对危险药物国际大会 (ACCORD) 通过的《北京宣言》,其中深切关注非法制造、贩运、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分布正在迅速蔓延,并批准了打击苯丙胺类兴奋剂相关犯罪的区域联合行动倡议;
  • 2005 年 5 月通过的《暹粒宣言》关切地注意到儿童、青年和从事劳动密集型活动的人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的情况迅速增加;
  • 2007 年 3 月麻醉药品委员会第 50 届会议通过的题为“查明非法药物制造中使用的前体来源”的第 50/5 号决议除其他外邀请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与会员国、相关国际机构以及 Project Prism 等现有举措,以继续查明供应给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制造地区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和 1-苯基-2-丙酮的主要来源、采用的转移方法和使用的贩运路线;
  • 麻醉药品委员会第 50 届会议通过的第 50/6 号决议“促进在防止前体转移方面的合作”,鼓励亚洲本地前体管制合作小组 (ACoG) 和国际前体管制论坛ATS (IFCP) 推进 ACoG/IFCP 工作计划;
  • 麻醉药品委员会第 50 届会议通过的关于“防止将药物前体和其他物质转移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决议 (50/10)转移非受控物质以规避法律控制;
  •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2007 年报告,特别是建议 12、13 和 14,其中委员会呼吁所有负责缉获或拦截前体货物的主管当局调查这些案件;鼓励政府注册和使用 PEN Online 系统;并要求所有主管当局提供有关《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 12 条规定的前体化学品年度合法需求量的信息;和
  • 2007 年 9 月 19 日至 21 日的东盟区域论坛麻醉品管制研讨会和 2008 年 2 月 21 日至 22 日的第六届东盟区域论坛反恐和跨国犯罪闭会期间会议提出并讨论了本声明。

认识到 ARF 参与者在减少苯丙胺类兴奋剂供应方面面临着不同的挑战,但 ARF 参与者之间存在苯丙胺类兴奋剂制造的共同特征,主要是苯丙胺类兴奋剂的非法制造依赖于也用于合法制造的前体化学品的供应以及在非法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滥用非受控物质的情况增加;

重申在整个区域和全世界有效实施国家前体管制的重要性,以此作为避免转移点跨越国界的手段;

承认 ACCORD 和 ACoG 通过加强在监管、行政和立法控制和实践方面的合作,在努力改进该区域苯丙胺类兴奋剂前体控制方面的作用;

关切地注意到用于非法药物制造的前体的持续供应以及苯丙胺类兴奋剂的非法供应和需求,包括其向世界其他地区的扩散;

呼吁会员国继续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合作,作为国际管制苯丙胺类兴奋剂前体和海洛因等非法药物的主要机构和全球协调中心;

敦促 ARF 参与者的国家主管当局相互合作并与现有机制合作,加强对非法药物制造前体的控制,包括:

a.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b. 东盟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

c. 东盟跨国犯罪高级官员会议,

d. 东盟毒品问题高级官员,

e. 中国-东盟应对危险毒品合作行动,

F.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东亚及太平洋区域中心和

g. ACoG;

呼吁 ARF 参与者促进 ACoG 的目标,特别是确定合作机会和支持建设该地区的能力,以应对前体转入非法药物制造的威胁;

呼吁 ARF 参与者促进 ACCORD 行动计划及其四大支柱,并实施与苯丙胺类兴奋剂及其前体区域联合行动相关的后续活动;

决定促进 ARF 参与者之间就现有机制(包括 ACCORD 和 ACoG)开展的活动开展合作。

20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