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秘书处与经济组织(ECO)秘书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双方”,

牢记 1967 年的曼谷宣言和 1990 年的伊兹密尔条约,它们分别规定了东盟的目标和宗旨以及经济合作组织的目标;

注意到 1976 年《关于建立东盟秘书处的协定》和 1990 年《伊兹密尔条约》赋予各方的作用和各自秘书长的责任;

希望加强两方之间的合作与协作以造福于其成员国;

达成如下认识:

第一条 合作领域

双方应通过交流信息、最佳实践和经验,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a) 贸易和投资


i) 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和经济合作组织贸易协定 (ECOTA);

ii) 交流有关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贸易和投资的规则和做法的信息;

iii) 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协议;

iv) 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的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

v) 制定海关改革和程序;

vi) 标准和合格评定以及相互承认安排 (MRA) 的发展;

vii) 其他贸易便利化活动;和

viii) 实施争端解决机制 (DSM) 并交换有关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ROO) 的信息。


b) 麻醉品管制


i) 汇编/交流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之间关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问题的信息,以打击非法药物贩运并促进药物问题的项目/活动;

ii) 提高公民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在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制定以社区为基础的毒品预防和毒品滥用控制计划;

iii) 在两个地区制定减少毒品需求的方案;

iv) 促进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的执法合作;

v) 制定替代发展方案/非法作物替代品;和

vi) 考虑为禁毒执法官员和其他负责相关领域禁毒事务的当局组织联合讲习班、培训课程、考察访问的可能性。


c) 中小企业发展


i) 为中小企业的竞争性发展和国际化以及中小企业的创业制定区域和区域内战略和计划;

ii) 生产和管理关键领域的供应方能力建设,特别是在一级和二级中小企业​​分包商中对出口买家或贸易商以及跨国公司的能力建设;

iii) 为中小企业提供业务发展服务,特别是与出口营销(包括电子商务)、技术升级、风险和其他业务融资以及公司间网络和联系有关的服务;iv

) 共享有关两个地区商业环境和要求的数据,包括为公司间联网目的开发商业登记和数据库,以及促进涉及两个地区中小企业企业家的联网贸易代表团。

d) 旅游业


i) 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旅游基础设施和设施的发展;

ii) 鼓励私营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协会参与促进区域旅游合作;

iii) 考虑组织旅游交易会,让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旅游作家熟悉地区的旅游潜力;和

iv) 确定东盟和经济合作组织旅游业的投资机会。

第二条 合作方式

双方应起草一份工作方案,落实上述合作领域。

任何进一步的具体技术和部门合作应由双方商定的补充换文规定。

为了实现更有效和互利的合作,双方同意每年进行磋商,或在必要时进行磋商,最好是在现有会议的间隙或与现有会议衔接进行。

第三条 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应被视为双方之间的行政安排。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规、规则和行政惯例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第四条 修改、生效、期限和终止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生效,有效期为 5 年,此后将继续有效,除非任何一方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

第五条 争端的解决

双方因本谅解备忘录发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授权代表已签署本协议。

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完成,一式两份英文原件,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