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知 (AFTA 21)
(翻译版)
财政部关于降低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的通知 (AFTA 21)
履行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协定和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PT)修订议定书项下产品给予优惠关税减让的义务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计划,由海关关税法令 BE 2530 第 14 节授权,经海关关税法(第 1 号)BE 2537 修正,财政部长经内阁批准发布通知如下:
- 取消财政部第 C 3/2544 号通知(AFTA 19),关于 7 月 26 日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减免 BE 2544。
- 海关关税法令 BE 2530 第 II 部分的产品,经海关关税法令(第 2 号)BE 2541 修订,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产品应按所附附表中规定的税率减免关税。如果附表中规定的关税税率高于正常进口关税税率,则应降低至正常进口关税税率。
- 本通知下的关税减免受以下规则和条件约束:
(1) 被接受为有资格根据本通知享受关税减免的产品应附有根据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表格 D) AFTA CEPT 计划的起源和此类规则的附加要求。
(2)如果在原产地证书(Form D)中申报的其他东盟成员国相同产品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税率不超过20%的从价税率,则适用于规定的从价税率附表所列的特定税率,当转换为从价税率的特定税率高于附表中规定的税率时,这些税率应减至所附附表中规定的税率。如果产品不符合上述关税减免条件,将适用附件中的具体税率。
(3) 进口商应提交第 (1) 项中所述的原产地证书,除非货物的货物不超过 200.00 美元 FOB,此类货物的进口商应提交出口商的保证文件以验证产品的原产地根据 AFTA CEPT 计划的原产地规则和此类规则的附加要求,在出口东盟成员国。
(4) 进口商应申报进口条目及其所有副本所附附表中指定的 CEPT 参考代码。他们还应遵守海关部门列举的程序和规定。
- 本通知自公元 2545 年(公元 2002 年)1 月 1 日起生效。 12 月 28 日通知 BE 2544。
Suchart Jaovisidha
财政部副部长
财政部长
注:发表于政府公报,一般问题第 118 卷,特别章节 133d,日期为 BE 2544 12 月 31 日。备注:此翻译版本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