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东盟+3金融合作基金的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韩国(东盟)、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和大韩民国(东盟+3)(以下单称“缔约方”,统称为“缔约方”): 希望支持东盟 + 3 政策对话机制,以响应东盟+3 研究小组关于研究提高经济审查和政策对话有效性的方法的建议,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22 日在吉隆坡和 2002 年 4 月 4 日在仰光举行;

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基金为东盟+3财金会议提供资金支持,

特此同意如下:

第1条 成立和会员资格

  1. 缔约双方设立东盟+3金融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东盟+3财金会议提供资金支持。
  2. 缔约方应为基金成员。

第 2 条 对基金的贡献

该基金应由缔约方根据职权范围提供的捐款组成。日本应每年向该基金捐款 40,000 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每年向基金出资20,000美元。东盟成员国也应每年出资2000美元。
经所有缔约方同意,可调整每一缔约方对基金的出资数额。
该基金属于缔约方,由东盟秘书处持有和管理。

第 3 条 基金的行政管理

本基金由东盟秘书处根据所附东盟+3 金融合作基金职权范围(以下简称“职权范围”)所载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管理,该职权范围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

第 4 条 支出

该基金将用于支付任何缔约方在组织和主办任何东盟+3 财务会议时产生的行政和后勤费用。

第 5 条 修正案

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协定的规定或职权范围提出修正案。该修正案只有在所有其他缔约方接受后才能生效。

第 6 条 生效和终止

  1. 本协定自缔约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缔约各方决定终止本协定。
  2. 本协定应交存东盟秘书长。
  3.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存续期间依据本协议订立、订立或履行的任何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双方应根据此类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以下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2003 年 8 月 7日在菲律宾马卡蒂 以英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