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八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执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八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2010 年 10 月 28 日,越南河内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称“成员国”);

注意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AFAS”),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基本上消除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所有限制,并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使其超越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所承诺的范围;

拥有 1997年12月15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初步一揽子承诺实施议定书》进行了五轮谈判,达成了七套具体承诺表;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二套承诺执行议定书》;200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三项一揽子承诺执行议定书》;2004 年 9 月 3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项一揽子承诺执行议定书》;2006 年 12 月 8 日在菲律宾宿雾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五项一揽子承诺实施议定书》;2007 年 11 月 19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六项一揽子承诺实施议定书》;2009 年 2 月 26 日在泰国七岩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七项一揽子承诺实施议定书》;

注意到 东盟领导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和《优先领域一体化路线图》以及《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修正案)东盟经济部长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在菲律宾宿雾举行的会议,其中包括四个服务部门,即航空旅行、医疗保健、电子东盟(电信和 IT 服务)和旅游,提供深化和扩大内部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和在私营部门的参与下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联系;

正念 2007 年 11 月 21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 13 届东盟峰会通过的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的目标和时间表,其中包括通过 2015 年结束的连续几轮自由化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希望 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第八套承诺(以下简称“AFAS 下的第八套承诺”或“第八套承诺”);

达成协议如下:

  1. 身为 WTO 成员的成员国应继续将其在 GATS 下的具体承诺扩展至非 WTO 成员的其他成员国。
  2. 本议定书的附件应包括每个成员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横向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的综合减让表,它们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3. 根据每个成员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成员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4. 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5. 本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规定的承诺应在签署之日起九十(90)天后生效。成员国承诺完成其使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生效的内部程序。各成员国应在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的内部程序后,书面通知东盟秘书处。如果成员国无法在签署之日起九十(90)天内通知完成其内部程序,则该成员国在本议定书及其附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自成员国签署之日开始通知其内部程序的完成。
  6. 对于无法在签署本议定书时提交第八套承诺的成员国:

(a) 其后但在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生效之前提交的承诺,还应
在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九十(90)天后生效;
(b) 在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生效后提交的承诺应在提交后生效。

  1. 根据第 6 款,无法在签署本议定书时提交其在第八套协议下的全部承诺的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处其随后为履行其承诺而提交的承诺第八套方案下的全部承诺。此类提交应构成成员国根据本议定书及其附件制定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组成部分。
  2.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5 款和第 6 款发出的通知。

在以资证明,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人已签署《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八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2000 年 10 月 28 日订于 越南河内,原件一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