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框架下航空运输服务第五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执行东盟框架下航空运输服务第五套承诺的议定书
2007 年 2 月 8 日,泰国曼谷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注意 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大幅取消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通过扩大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超出成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所承担的义务;

拥有 开展了三轮谈判,达成了四套具体承诺时间表,分别体现在 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实施初步一揽子承诺议定书》、《实施第二个承诺议定书》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一揽子承诺、200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第三项一揽子承诺执行议定书》和《执行第四项承诺的议定书》 2004 年 11 月 23 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一揽子承诺;

注意 东盟领导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优先部门一体化框架协议以及优先部门一体化路线图,其中包括航空运输,提供了深化和扩大内部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和在私营部门的参与下建立联系,以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

回顾 第三十六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启动了第四轮谈判,从 2005 年开始到 2006 年结束,涵盖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供应模式; 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条进行了后续谈判,并最终确定了第五项一揽子承诺;

渴望 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承担的具体承诺,成员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已同意如下:

  • 属于 WTO 成员的成员国应继续将其在 GATS 下的具体承诺扩展至非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
  • 成员国应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本议定书所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航空运输服务优惠待遇。
  • 本议定书的附件是具体承诺减让表。
  • 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议定书自东盟成员国第六份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东盟秘书长后第六十天生效,并仅在批准或接受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中生效。对于在第六份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后批准或接受议定书的每一缔约方,议定书应在该缔约方交存其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第六十天生效。
  •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5 款作出的批准或接受的通知。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航空运输服务第五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以资证明。

2007 年 2 月 8 日订 于泰国曼谷,原件一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