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六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六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新加坡,2007 年 11 月 19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称“成员国”);

注意 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以下简称“AFAS”),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实质上消除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实现自由化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使其超越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所承诺的范围;

拥有 1997年12月15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初步一揽子承诺实施议定书》进行了四轮谈判,达成了五套具体承诺表;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二套承诺执行议定书》;200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三项一揽子承诺执行议定书》;2004 年 9 月 3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项一揽子承诺执行议定书》;

注意到 东盟领导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和《优先领域一体化路线图》以及《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修正案)东盟经济部长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在菲律宾宿雾举行的会议,其中包括四个服务部门,即航空旅行、医疗保健、电子东盟(电信和 IT 服务)和旅游,提供深化和扩大内部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和在私营部门的参与下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联系;

召回 2007 年 1 月 11 日在菲律宾宿务举行的非正式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以下简称“AEM”)同意给成员国一到一年半的时间来实现最初商定的目标承诺水平2005 年 8 月举行的第 37 届 AEM 会议批准的第五套承诺;

根据AFAS 第四条进行了后续谈判,并最终确定了改进的一揽子承诺,以实现 2005 年 8 月举行的第 37 次 AEM 会议批准的第五套承诺的原定目标承诺水平(以下简称“AFAS 下的第六套承诺”);

已同意如下:

  • 作为 WTO 成员的成员国应继续将其在 GATS 下的具体承诺扩展到非 WTO 成员的其他成员国。
  • 本议定书的附件 应包括每个成员国的横向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
  • 根据每个成员国的横向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成员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 本议定书及其 附件 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九十 (90) 天后生效。
  • 成员国承诺完成各自的内部程序以使本议定书生效。
  • 各成员国应在其内部程序完成后,书面通知东盟秘书处。
  •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7 款发出的通知。

为此,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签署人签署了《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六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以资证明。

2007 年 11 月 19 日在新加坡订立 ,原件一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