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执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2004 年 12 月 3 日,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注意 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大幅取消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通过扩大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超出成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所承担的义务;

拥有 进行了两轮谈判并达成了三套承诺,具体体现在1997年12月15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实施第一套承诺议定书》、《实施第二套承诺议定书》根据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和 200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三项承诺的议定书;

回顾 第三十三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启动的第三轮谈判,从 2002 年开始到 2004 年结束,涵盖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供应模式;

拥有 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条开展后续谈判,敲定第四项一揽子承诺;

希望 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作出的具体承诺,成员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已同意如下:

  • 身为 WTO 成员的成员国应继续将其在 GATS 下的具体承诺扩展至非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
  • 成员国应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本议定书所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服务贸易优惠待遇。
  • 本议定书的附件 应包括横向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
  • 本议定书及其 附件 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书后生效,交存日期不得迟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
  •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5 款作出的批准或接受的通知。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项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以资证明。

2004 年 9 月 3 日订 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英文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