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区域自我认证系统的试点项目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东盟秘书处,2010 年 10 月 29 日

第 23届 AFTA 理事会(曼谷,2009 年 8 月)认识到有必要简化原产地规则程序以促进东盟原产货物的贸易,批准了“自我认证实施工作计划”。根据该工作计划,所有成员国将在 2012 年之前实施东盟自我认证计划。2010 年 11 月 1 日,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这三个参与成员国将启动试点项目,以启动东盟自我认证计划系统为期一年。

2010 年 8 月 30 日,三个参与成员国的经济部长签署了东盟参与成员国政府关于实施区域自我认证系统试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MOU)。后者还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了谅解备忘录的批准书。其他成员国随后可以在参与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加入该谅解备忘录。

自我认证减少了贸易商在申请优惠关税待遇时的文件负担,并有助于提高 ATIGA 提供的关税减让的利用率。这将进一步加强东盟内部贸易。根据该计划,原产地认证的主要责任由参与区域贸易的制造商和出口商等贸易商承担,其中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该计划,经认证的出口商可以声明其产品符合东盟原产地标准。声明将由经认证的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进行,或者如果进口商在出口时无法获得发票,则在任何其他商业文件(例如账单、交货单或装箱单)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