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第二套承诺的议定书

执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第二套承诺的议定书1998 年 12 月 16 日,越南河内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协会成员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

注意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基本上消除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所有限制,并通过扩大服务贸易的深度和范围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超越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承诺的自由化;

召回 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呼吁成员国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涵盖所有服务部门和供应方式;

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承诺,这些 承诺体现在 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实施初步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中; 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条进行了后续谈判,并最终确定了第二个一揽子承诺;

寻求 确保非世贸组织成员的东盟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也享有与世贸组织成员东盟成员国给予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相同的待遇;

希望 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做出的具体承诺,成员国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已同意如下:

  • WTO 成员的成员国应将其在 GATS 下的具体承诺扩展到非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
  • 成员国应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本议定书所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服务优惠待遇。
  • 本议定书的附件 应包括横向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
  • 本议定书及其 附件 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文书后生效,交存日期不得迟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
  •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5 款作出的批准或接受的通知。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第二套承诺实施议定书》,以资证明。

1998 年 12 月 16 日订于 越南河内,英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