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初步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执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初步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马来西亚吉隆坡,1997 年 12 月 15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以下简称“东盟”);

回顾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条进行了谈判;

已 达成初步的一揽子承诺;

拥有 实现的承诺超出了每个成员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制定的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承诺,或者至少与现有服务制度一样有利的承诺,成员国应在以下方面相互给予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

希望 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承担的具体承诺;

已同意如下:

  • 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本议定书所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服务优惠待遇。
  • 本议定书的附件 应包括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
  • 本议定书及其 附件 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书后生效。
  •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东盟秘书长还应及时向每个成员国发出根据第 4 款作出的批准和接受​​的通知。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实施初步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

1999 年 12 月 15 日订 于马来西亚吉隆坡,英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