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东盟各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华盛顿特区,1990 年 12 月 21 日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政府(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一)愿意加强双方的友谊与合作;

(ii) 意识到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并认识到相关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

(iii) 希望进一步发展所有缔约方的国际贸易和经济相互关系;

(iv) 认识到需要补充和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体系,并支持成功完成和实施正在进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v) 重申关贸总协定及美国和东盟成员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协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考虑到东盟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vi) 认识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开放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支持缔约方经济发展目标的必要性;

(vii) 认识到国际贸易和投资增加给每一缔约方带来的利益;和

(viii) 认识到以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涉及共同利益的贸易和投资问题的可取性。

同意成立贸易投资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以监督和审查贸易和投资关系,确定扩大贸易和投资以及相关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机会,并就此举行磋商。

程序

双方约定如下:

(i) 委员会应由双方的高级官员组成。东盟方面将由SEOM主席担任主席,美国方面将由美国副贸易代表担任主席;

(ii)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在缔约方商定的时间召开;

(iii) 如果双方认为合适,委员会可邀请各方私营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

部长级会议

东盟经济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有关东盟-美国贸易和投资合作的重要政策问题;

国际——权利和义务

本谅解备忘录不得损害任何一方根据国内法享有的权利,或双方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协议、谅解和其他文书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争端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保留援引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权利;和

本谅解备忘录不应影响每个东盟成员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现有或未来的双边协议。

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每年自动展期,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协议。

1990 年 12 月 21 日订于华盛顿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