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批准《东盟宪章》

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新加坡一道批准了《东盟宪章》。

文莱达鲁萨兰国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交存了批准书;2008 年 2 月 20 日下午,马来西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也效仿了这一做法。

在东盟外长务虚会期间在新加坡举行的一个简单仪式上,东盟秘书长苏林·比苏万博士向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和贸易部长穆罕默德·博尔基亚殿下移交了一份信函副本感谢交存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批准书。

HE Tan Sri Rastam Mohd。马来西亚外交部秘书长伊萨今天下午在新加坡举行的仪式上代表马来西亚外交部长向苏林博士交存了马来西亚的批准书。

同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通伦·西苏里博士阁下也向素林博士交存了批准书。

外交部长兼第41届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杨乔治阁下表示,仪式简单但非常重要和有意义。

新加坡是第一个批准并交存其批准书的国家。它于 2008 年 1 月 7 日在雅加达的东盟秘书处交存了文书,当时苏林博士正式就任东盟秘书长一职。

苏林博士今天下午在新加坡举行的仪式上说,他是仪式上“最幸福的人”,因为他的工作将取决于所有东盟成员国对《东盟宪章》的支持。他希望《东盟宪章》的批准势头能够增强,其他6个东盟成员国也能尽快批准。本宪章自第十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第 30 天生效。

东盟领导人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 13 届东盟首脑会议期间签署了《东盟宪章》。他们表示希望在 2008 年晚些时候在曼谷举行的第 14 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看到该宪章生效,以便他们能够庆祝1967 年 8 月 8 日,东盟五位创始人在萨兰罗姆宫签署了东盟宪章。

__

东盟秘书处发布:
2008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