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老缅越河内第四次首脑会议联合声明

  1. 我们,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首脑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在河内举行第四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脑会议, 越南。东盟副秘书长也出席了峰会。
  2. 我们重申2004年在老挝万象、2005年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和2007年在菲律宾宿雾举行的老挝老挝老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导人会议通过的倡议和决定,重申深化传统友好、睦邻和睦邻友好关系的决心。在《万象宣言》的指引下,CLMV 国家之间的互惠互利。
  3. 我们回顾了《万象宣言》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作进展顺利,不仅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培育和加强两国传统合作关系和友谊所做努力的实证,也为湄公河次区域乃至整个区域的和平稳定、缩小发展差距和一体化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4. 我们高度评价我们的 SOM 官员在 2007 年 8 月 28 日在河内举行的 CLMV SOM 会议上为将 CLMV 行动计划转化为具体项目所做的努力,并同意通过 CLMV 项目清单。我们责成我们的部长和 SOM 官员建立机制和工作计划,将 CLMV 项目清单付诸实际实施,还要求 SOM 官员向其领导人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每两年更新一次 CLMV 项目清单。我们还敦促各工作组尽快召开会议,讨论各自领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中,我们以贸易和投资为重,商定:

    • 5.1. 通过在成员国举办 CLMV 贸易展览会,加强贸易和投资促进方面的密切协调,以增加 CLMV 国家内部以及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流量。我们高度赞赏越南愿意在越南主办的主要国际贸易展览会上为CLM国家预留展位。
    • 5.2.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进 CLMV 投资者在许可、劳动程序和其他方面对潜在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农工业、经济作物加工、矿产工业、水电、基础设施开发、物流和服务。
  6. 在运输合作方面,我们同意:

    • 6.1. 加强密切协调,充分利用湄公河五国经济走廊,特别是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下的东西经济走廊(EWEC)、南部经济走廊(SEC)、中央经济走廊(CEC) ) 合作。我们指派交通工作组对以下道路连接进行研究: 1. 河内-西庄(越南)至乌多姆赛-琅南塔(老挝)和仰光(缅甸);2. 暹粒-上丁(柬埔寨)-占巴塞(老挝)和暹粒(柬埔寨)-占巴塞(老挝)的孔岛,并将南部经济走廊(SEC)升级为主要公路;和
    • 6.2. 加强 CLMV 航空服务多边协议的实施。我们欢迎越南和缅甸考虑开放从河内到仰光的直飞航线的可能性,并鼓励在 CLMV 国家的主要城市、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之间发展空中航线以扩大
  7. 在CLMV国家的农业、工业和能源合作中,我们同意通过相关投资激励措施相互促进投资,特别是在农作物生产加工、矿产开发、水电开发等潜在领域简化劳动法规和支付程序、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电信基础设施开发和服务提供等。
  8. 在旅游合作方面,我们满意地注意到柬埔寨、老挝和越南旅游领导人关于“三国一地”旅游合作的宣言,并责成老挝五国有关机构考虑缅甸参与的可能性。这个程序。

9、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我们高度重视越南倡议设立的CLMV奖学金计划,该计划每年向CLM国家提供奖学金,包括职业和研究生培训奖学金。我们同意越南制定实施CLMV奖学金计划的具体指南。

  1. 我们欢迎2007年6月在河内成功召开第二届东盟一体化发展合作倡议论坛(IDCF-2)并取得积极成果,重申加快东盟一体化步伐,加快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符合东盟一体化倡议 (IAI)。我们呼吁东盟秘书处支持 CLMV 国家为 CLMV 项目动员其他发展伙伴的资金,协助 CLMV 国家将第 14 届东盟峰会通过的 IAI 工作计划二转化为具体行动。
  2. 考虑到湄公河流域国家加强合作有利于区域一体化,我们同意加强在次区域和区域论坛中的密切协调,特别是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GMS)、伊洛瓦底江-湄公河湄公河-湄公河经济合作战略 (ACMECS) 和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发展三角 (CLV) 以及东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安排谈判,以加强我们的共同立场,特别是有利于 CLMV 国家和整个地区。
  3. 我们重申,CLMV国家的努力是各自发展和融合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高度赞赏国际社会对CLMV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我们感谢日本愿意通过日本-东盟一体化基金(JAIF)向 CLMV 国家提供 2000 万美元的援助,用于“提高 EWEC 和第二届 EWEC 的物流和配送效率”项目。
  4. 我们呼吁其他东盟成员国和相关发展伙伴通过以下方式加强援助,以补充我们自身的资源,促进发展和加速一体化:

    • 13.1. 通过当前的双边和区域倡议加强对 CLMV 国家的财政和技术援助,其中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发展、减贫、人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我们指示我们的 SOM 官员与东盟秘书处和有关发展伙伴密切合作并经常磋商,以协助实施 CLMV 项目清单下的可行项目;
    • 13.2. 在东盟一体化优惠制(AISP)计划、东盟与有关国家自贸协定框架下,继续​​给予CLMV国家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优惠和特殊待遇;和
    • 13.3. 鼓励和促进其业务部门增加对CLMV国家的投资。
  5. 我们同意进一步加强CLMV国家间的密切协调与磋商,加快合作步伐,提高合作成效。在这方面,我们一致认为:

    • 14.1. CLMV 峰会每两年在 CLMV 国家召开一次,按字母顺序排列或与 ACMECS 背靠背召开,具体取决于主办国的安排。CLMV 部长级会议在 CLMV 峰会之前同时举行,如有必要,可在两次 CLMV 峰会期间额外召开一次 CLMV 部长级会议。本着这种精神,我们同意第五届 CLMV 峰会将于 2010 年在柬埔寨举行。
    • 14.2. CLMV SOM会议每年在CLMV峰会主办国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CLMV合作进展和势头安排更多SOM会议。
  6. 我们责成部长和高官会官员确保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向各自的政府首脑报告进展情况。
  7. 我们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在河内举办第四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导人会议所做的周到安排和热情接待表示诚挚感谢和赞赏。

2008 年 11 月 6 日订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