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9 月 14 日,斯里巴加湾市关于 AFTA-CER 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的部长宣言
部长们,
代表以下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成员国和澳新更紧密经贸关系贸易协定 (CER) 成员国:
澳大利亚
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
印度尼西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缅甸
新西兰
菲律宾
新加坡
泰国
越南
(以下简称“AFTA-CER国家”);
回顾 2001 年 9 月 16 日越南河内部长们批准的 AFTA-CER 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 (CEP) 框架;
重申 CEP 必须作为加强经济一体化的基石,并在 1995 年 9 月东盟经济部长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部长非正式磋商期间建立的 AFTA-CER 联系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考虑到 2000 年 10 月 6 日在泰国清迈向部长们提交的 AFTA-CER 自由贸易协定高级别工作组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建议;
考虑到 贸易和投资对 AFTA-CER 国家的重要性以及区域之间现有的贸易关系;
认识 到开放、透明和竞争性的市场是经济效率的主要驱动力,并有助于创造财富和消费者福利;
强调 他们致力于维持外向型贸易和投资政策,以促进和维持经济增长;
铭记 并遵守各自对全球、区域和双边协定和论坛现有成员的精神、权利和义务的承诺;
认识 到 CEP 将考虑参与国的不同发展水平;和
强调 AFTA-CER 国家之间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 等多边和区域论坛上就国际经济问题开展更密切合作的潜在互利潜力。
声明 如下:
目标
CEP 的目标是:
- 深化和拓宽各经济领域的合作;
- 促进区域和全球更大的贸易和投资流动;
- 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障碍、降低成本和相关能力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 提高企业竞争力;
- 缩小发展差距,为所有参与国,特别是东盟新成员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
- 促进法规的透明度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合作领域
- 为推进现有经贸对话,CEP合作领域将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投资促进和便利化、能力建设、新经济议题等合作领域,如 附件 1所示。CEP 下进一步合作活动的发展尤其可以借鉴吴哥议程和 AFTA-CER 商业委员会的建议。
工作计划
- 合作领域下的工作计划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并根据与会国家不同发展水平,采取多轨方式,先推进一些合作领域。 . CEP初步工作计划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海关合作、能力建设、贸易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标准和合格评定、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如附件 2所示 。
实施机制
- 认识到工作组在推进 CEP 下合作的重要性,CER 和东盟工作组之间的部门对话将在一系列领域建立和/或加强。这些工作组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项目和优先领域。为此,将成立AFTA-CER CEP实施协调组(ACCICG),负责协调和指导CEP下的工作计划,就区域和多边经贸问题交换意见,确定新的合作领域。ACCICG 将向 SEOM-CER 磋商提出建议和报告。
商业观点
- AFTA-CER 商务委员会由各商界高层代表组成,将就 AFTA-CER CEP 的范围和实施向东盟和 CER 部长提供建议,并加强商界对 AFTA-CER 合作的贡献。AFTA-CER 商业委员会将有机会会见部长并向其报告。
审查
- 将定期审查附件 1 和附件 2 中概述的 CEP 和 CEP 初步工作计划下的合作领域,以确保在所有领域取得进展,并探索进一步的合作领域,以推进 CEP 框架的原则和目标.
进展情况将通过高级经济官员定期向部长报告。
- AEM-CER 磋商过程将定期监测和审查 CEP 的实施进展及其进一步发展。
其他贸易和经济举措
- 双边和区域贸易和经济举措可以促进 AFTA-CER CEP 的目标。准备制定和实施此类安排的 AFTA-CER 国家应该这样做。
于 2002 年 9 月 14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签署。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工业及初级资源部长阿都拉曼泰益
柬埔寨王国政府
查姆·普拉西
商务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DORODJATUN KUNTJORO-JAKTI
经济统筹部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SOULIVONG DARAVONG
工业和手工业部长
马来西亚政府
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长拉菲达阿齐兹
缅甸联邦政府
BRIGADIER GENERAL DAVID O. ABEL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办公室部长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BG (NS) GEORGE YONG-BOON YEO
贸工部长
泰王国政府
ADISAI BODHARAMIK
商务部长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MAR ROXAS
贸易和工业部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LUONG VAN TU
贸易部副部长
对于澳大利亚政府
MARK VAILE
贸易部长
新西兰政府
JIM SUTTON
贸易谈判部长
附件一
更紧密经贸伙伴关系下的合作领域
在现有的贸易和经济问题对话的基础上,CEP 下的合作领域将包括:
(a) 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过去六年在 AFTA-CER 联系下的广泛工作将继续寻求降低与技术壁垒、海关程序以及监管和行政要求相关的企业成本。这将得到技术援助举措的支持,这些举措旨在帮助东盟新成员建设必要的能力(包括技能和基础设施),以促进区域间商品、服务和投资的自由流动。
(b) 能力建设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将继续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尤其是在以下方面提供指导: 在 AFTA-CER 框架下做出的决定,以支持 CEP 的主要目标;东盟普遍支持促进其新成员的融合;以及东盟国家在贸易和投资相关领域的确定需求,包括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SPS)、海关、标准和合规性、知识产权 (IPR) 执法和中小企业 (SME)。
(c) 贸易和投资促进
CEP 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东盟和 CER 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自由化可以成为 CEP 工作计划的一部分,最初的重点是解决非关税壁垒,以防止这些壁垒阻碍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流动。它还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优势。
(d) 新经济议题
CEP 将规定参与国之间的协作和能力建设,以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和其他障碍来缩小该地区的数字鸿沟,以期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增长的潜力。
这一领域的工作应鼓励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保护知识产权并支持创新和经济增长。
通过 CEP,应该有更密切的合作来解决反竞争行为等障碍,特别是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
(e) 其他合作领域
应定期审查 CEP 下的工作计划,以探索进一步的合作领域
符合 CEP 框架的原则和目标。
附件 2
CEP 初步工作计划
在 AFTA-CER 联系下建立和扩展工作,CEP 初始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CEP 应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包括例如 SPS 问题、关税配额 (TRQ) 和许可、标准和一致性。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工作计划应允许双方以符合 WTO 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解决受这些壁垒影响的市场准入问题。
(b) 海关合作。 CEP 可以包括海关合作与对话,重点是制定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东盟和 CER 货物清关的机会。这可能包括促进有关技术和监管要求的信息交流,以及简化规则和监管程序。
(c) 能力建设: 在制定和实施 CEP 要素的过程中,应继续向东盟国家提供援助,以鼓励经济一体化,尤其是新成员的经济一体化。这应侧重于 CEP 的商定领域,例如 SPS、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标准和合规性。
(d) 贸易和投资促进和便利化: CEP 应建立加强信息传播、解决市场障碍和促进贸易和投资机会的机制。这些机制可能涉及东盟和 CER 的参与国或商业协会的贸易和投资机构。
(e) 标准和合格评定: 在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 (ACCSQ)-CER 论坛下,两个地区的官员定期进行磋商。正在探索区域间相互承认协议 (MRA) 的可能性。作为 CEP 的一个组成部分,ASEAN-CER 标准合作可以进一步加速,其中可以涵盖法规的透明度、互认协议、标准的协调以及两个地区都感兴趣的国际标准的联合开发。
(f) 电子商务: 这方面的工作将包括调查东盟与 CER 之间可以通过哪些形式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电子商务合作取得成果的方式,包括通过与电子东盟和其他区域倡议的联系;在当前区域目标(例如海关手续)的基础上,检查贸易流动日常管理中的无纸化贸易解决方案,并通过能力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g) 中小型企业 (SME): CEP 应在两个地区的私营部门之间建立更牢固的联系,尤其是中小企业,它们可以从彼此之间加强的联网和联系中受益。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加速采用电子商务的联合方案也可以包括在工作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