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主席关于印度-东盟科技合作的声明 新德里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缅甸)的国家/政府科技机构负责人)、菲律宾共和国(Philippines)、新加坡共和国(Singapore)、泰王国(Thailand)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Viet Nam),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统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或单独称为“东盟成员国”)和印度共和国(印度)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第 12 届技术峰会和技术平台会议,由政府科学技术部联合组织。印度,

  • 为了在印度-东盟伙伴关系的背景下实现利用知识创造财富的共同目标,必须考虑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研发和技术开发,包括生物技术和制药、粮食安全农业和通过建立共同的印度-东盟科技发展基金来开发先进材料。
  • 通过协调标准设计与生物技术产品和农业加工业相关的监管框架,以确保由此产生的附加值有利于东盟地区。
  • 考虑建立印度-东盟知识产权研究所,以建设人力资源能力和培训服务于东盟地区。
  • 特此进一步决定,鉴于科学技术与经济进步之间的共生关系,印度东盟伙伴关系将鼓励学术机构、研究实验室、专业机构和行业之间的联系,以创建知识网格并支持成员的流动科学界的。
  • 利用印度和东盟的现有平台定期举办技术峰会,以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合作框架内的竞争力。
  • 通过东盟地区包括学童在内的青年互动来普及科学知识,并探索和促进确保这种大规模参与的机制。
  • 进一步决定,CII 与 DST 协调(在两个机构签署的 GITA 框架下)和东盟秘书处将与东盟 COST 协商,带头实施本联合主席声明中提出的计划。

Kapil Sibal 先生 Jamaluddin Mohd 博士。贾吉斯

科学技术部长 科学技术部长

和地球科学,印度和创新,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