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东盟发展基金的协定 万象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越南;

致力于 实现《东盟 2020 年愿景》和《东盟协和宣言 II》中阐述的东盟共同体建设;

希望 尽快实施万象行动计划(VAP)和相关的东盟行动计划,以实现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东盟共同体;

认识到 提供财政资源以支持实施 VAP 及其后续计划的必要性;

特此同意 如下:

第一条 东盟发展基金的设立

  1. 东盟发展基金(ADF)应根据所附的 职责范围建立和实施,该职责范围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每个东盟成员国对ADF的初始出资额为100万美元(US$1,000,000)。该初始捐款应包括每个东盟成员国对东盟基金的现有捐款。本协定生效后,每个东盟成员国对东盟基金的现有捐款应转入 ADF。

  1. 东盟基金的所有其他资金代表其累积的未规划收入及其记录也应转移到 ADF。

第二条 生效和终止

  1. 本协定自东盟所有成员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东盟外长决定终止本协定。
  2. 本协定的生效将自动终止东盟外长于 1994 年 7 月 23 日在曼谷签署的关于建立东盟基金的协定,以及东盟所有资金和记录的转移东盟发展基金基金。

第三条 最终条款

本协定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以下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2005 年 7 月 26 日订于老挝万象,英文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