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然灾害互助宣言 马尼拉,1976 年 6 月 26 日

东盟自然灾害互助宣言 马尼拉,1976 年 6 月 26 日

东盟灾害管理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外交部长:

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希望加速和加强落实 1967 年曼谷宣言和 1976 年东盟协和宣言中体现的协会目标和宗旨;

意识到自然灾害对各国特别是本区域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后果;

考虑到每个成员国的能力可能不足以提供重大灾难的救济;

牢记在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方面可能迫切需要互助,并需要迅速采取行动营救和救济自然灾害的受害者;并援引东盟互助合作精神:

特此声明:

  1. 成员国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合作:

A. 改善它们之间关于灾害预警的沟通渠道;

b. 专家和学员交流;

c. 交换信息和文件;和

d. 分发医疗用品、服务和救济援助。

  1. 每个成员国应指定国家政府机构作为其内部协调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交换与自然灾害有关的数据,这些机构将主要负责实施上述合作。
  2. 每个成员国应:

a. 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根据受影响成员国的请求,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可能需要的援助;

b. 根据事先通知,立即进行内部安排,以便利船只、飞机、授权人员、物资和设备通过各自领土过境前往陷入困境的成员国领土,但须遵守可能的要求或手续由其法律规定。

  1. 请求援助的成员国应进行必要的内部行政安排,以便利必要的船只、飞机、授权人员、物资和设备从政府税收和任何其他关税或费用中收取费用,以进行救援和救济。

1976 年 6 月 26 日订于马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