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非关税壁垒停滞和取消谅解备忘录,菲律宾马尼拉,1987 年 12 月 15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缔约方)、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

铭记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盟协和宣言,其中规定成员国应在其国家和区域发展计划中采取合作行动,尽可能利用东盟地区可用的资源以扩大互补性他们各自的经济体;

意识到的 《东盟协定宣言》规定了一项寻求贸易领域合作的行动纲领,以促进新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和增长,并改善各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结构;

意识到 需要解决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作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注意到 1977 年 2 月 2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PTA) 规定通过各种文书,其中包括在优惠基础上放开非关税壁垒,希望进一步实施

这些 规定ASEAN-PTA 与 ASEAN 的国际承诺相一致;

已同意 签署具有以下条款的谅解备忘录:

I. 定义

  1. 为本备忘录的目的,所有缔约方同意以下定义:

a) “停滞承诺” 是指缔约方承诺不采取新的或额外的非关税措施,这些措施会阻碍内部贸易东盟贸易;

b) “回滚承诺” 是指缔约方承诺逐步取消或取消会阻碍东盟内部贸易的非关税措施;

c) “非关税措施” 是指影响贸易的除关税之外的政府措施或政策。

II. 承诺的范围/范围

  1. 缔约双方关于停滞和回滚的承诺,既包括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不一致的非关税措施,也包括与GATT一致的非关税措施;
  2. 缔约双方应履行其关于暂停和回退非关税措施类别的承诺,尤其是附件 1 中所列的影响东盟感兴趣和在东盟贸易的东盟产品的措施;
  3. 在不影响缔约双方在 GATT 下的义务的情况下,东盟产品应被视为符合 PTA 第八章第 15 条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III .模式

  1. 缔约双方应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履行其在本备忘录项下的停滞承诺;
  2. 缔约方重申其在埃斯特角城停滞不前的承诺。与 GATT 一致的非关税措施,如果被引入,不得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从缔约方进口的符合 PTA 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
  3. 缔约双方应继续单方面撤销所有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措施。与关贸总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由缔约双方协商优先取消;
  4. 第 7 段提及的谈判应由贸易和旅游委员会 (COTT) 设立的贸易优惠谈判小组 (TPNG) 进行,并应在 COTT 第 23 次会议上开始;
  5. 谈判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针对特定产品的方法、针对特定壁垒的方法或针对特定部门的方法;
  6. 缔约各方应在东盟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将谈判中商定的所有优惠给予所有缔约方。

IV. 监督

  1. 东盟秘书处应作为监督机构发挥作用,负责监督缔约方遵守本备忘录项下的承诺和义务的情况;
  2. 东盟秘书处应收到所有关于暂停和违反本备忘录项下承诺的通知和反向通知,并将所有此类通知报告给 COTT,以便缔约方能够在 COTT 上进行磋商和谈判;
  3. 东盟秘书处应每半年一次并以综合方式向所有缔约方报告本备忘录实施的所有进展情况。

V. 通知程序

  1. 缔约各方应将其实施的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通知东盟秘书处,并定期向该机构提交一份其维护的非关税措施的最新清单;

VI. 磋商

  1. 缔约双方可根据《东盟特惠贸易协定》第七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磋商。

VII. 紧急/保障措施/发展援助

  1. 如果此类产品的进口量增加以致引起或威胁对进口缔约方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部门造成严重损害。伤害检查应包括对行业状况的评估,例如产量、销售额、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回报率或产能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下降。
  2. 在不损害其国际义务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制定或加强数量限制,以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阻止其严重下降;
  3. 如果采取第 16 段和第 17 段中提到的任何紧急/保障措施,必须同时将此类行动通知东盟秘书处。暂停期为九十天,在此期间,有关缔约方应进行磋商和谈判,以期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包括必要时的补偿性调整;
  4. 在不影响缔约方对 GATT 的承诺的情况下,只要立即通知其他缔约方,应允许保护应有的新生产业。保护期限为特定时间段,可能的优惠待遇将与受影响的缔约方协商。

VIII. 一般例外

  1. 根据 GATT 第 XX 条的规定,本备忘录的例外情况应允许用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道德、人类和植物生命、健康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物品。

IX. 生效

  1.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初步适用期限为五(5)年。经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可延长原定五年期限。

X. 最后条款

  1. 本谅解备忘录可经缔约方协商一致修改;23. 本谅解备忘录应交由东盟秘书处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一缔约方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以下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完毕 1987 年 12 月 15 日,菲律宾马尼拉,原件一份,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