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关于跨东盟天然气管道 (TAGP) 的谅解备忘录 (MoU)

东盟关于跨东盟天然气管道 (TAGP) 的谅解备忘录 (MoU)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2002 年 7 月 5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越南;

回顾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议,该协议强调成员国之间在开发能源资源方面的合作,以加强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弹性以及东盟的经济弹性和团结;

召回 进一步完善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议修正案》,该协议规定东盟重点能源合作,以在能源的各个领域开展合作活动;

注意到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石油安全协定》确立了在短缺和供过于求的时间/情况下用于原油和/或石油产品的东盟紧急石油共享计划;

实现 能源自给自足可以通过国家和多国努力实现本土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开发、分配和运输,并以既保护资源又保护环境和人类栖息地的方式进行;

进一步注意到东盟能源合作的重要性在 1995 年 12 月 15 日的曼谷首脑会议宣言中得到进一步强调,其中指出东盟应通过资源的多样化、开发和保护以及能源的有效利用来确保能源供应的更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更广泛地应用无害环境的技术;并且,正如 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第二次非正式峰会所提出的 2020 年东盟愿景所强调的那样,呼吁开展旨在通过跨东盟天然气管道在东盟内部建立天然气互连安排的合作活动( TAGP)项目;

意识到的 TAGP 项目的开发是 1998 年 12 月 16 日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在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和第 17 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1999-2004 年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中的一项具体能源计划1999 年 7 月 3 日在曼谷召开的东盟能源部长会议,通过东盟能源部长的主持,将实施 TAGP 的责任委托给东盟石油理事会(ASCOPE),并指示 ASCOPE 成立 TAGP 工作组与国家联络点和相关机构合作实施 TAGP 项目;

考虑 天然气是东南亚地区丰富、清洁、安全和环境友好的替代能源,并通过拟议和未来的 TAGP 互连(以下简称“管道”)实施区域运输计划) 成员国之间将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加强能源安全;

注意 有必要承认、协调和合理化这些天然气生产、分配和利用方面的努力、计划和方案;

承认 需要成员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参与来支持这些天然气计划和项目;

已同意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为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个广泛的框架,以合作实现 TAGP 项目,以帮助确保更大的区域能源安全。

第二条 一般规定

成员国应:

在实现 TAGP 项目的各个方面建立合作;

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发起单独和/或联合研究,以支持和鼓励天然气的生产、利用、分配、营销和销售;

鼓励政府和/或私营部门就与 TAGP 项目相关的具有商业可行性的联合项目进行合作和资源集中;

根据并符合每个成员国的国家法律,采取单独和集体行动,研究、评估和审查国家和区域天然气法律和制度框架,涉及与商业和经济可行性相关的跨境问题,管道的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以及向成员国供应、运输和分配天然气,如下文所述。

第三条 跨境问题

成员国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相关研究:

A. 融资 与

管道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向成员国供应、运输和分配天然气相关的融资可用融资模式或安排。在这方面,成员国认识到私营部门将在为管道建设融资以及向成员国供应、运输和分配天然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B. 技术规格

管道技术规范的标准化,例如但不限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国际认可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操作和维护指南、安全、环境和测量标准。

C. 接入和使用

有效和稳定的天然气供应、分配和运输合同安排,包括坚持开放接入原则以及根据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国际公认标准管理管道。

D. 供应安全和应急供应安排

确保管道安全和通过管道传输的合同天然气不间断流动的适当措施,包括在天然气供应严重中断的情况下的合作框架,但须经相互协商。

E. 健康、安全和环境

可能的合作以减轻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可能对社区、财产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同时承认每个成员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家法律确定安全、安全管理在其领土内建造的管道的建造、运营和维护的措施和环境要求,包括指定其自己的检查员。

F. 过境权

可接受的措施将有助于为通过该成员国领土运输的过境管道和天然气颁发许可证、执照、同意书或其他授权。

G. 税收和关税

双方同意征收或免除进口、出口或过境费、关税、税收或其他政府对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运输中的天然气征收的费用和收费的安排。

H. 放弃

探索可能的合作和协调措施,以进一步经济地利用此类废弃管道,同时不损害每个成员国执行本国关于在其领土内放弃管道的国家法律的权利。

I. 管辖权

确定对管道的管辖权和责任,特别是位于公海的管道段。

第四条 制度安排

负责有效实施 TAGP 项目的东盟石油委员会 (ASCOPE) 应发起成立东盟天然气协商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ASCOPE 成员和东盟能源中心的代表组成(高手)。该东盟天然气协商委员会应促进和协助 ASCOPE 实施本谅解备忘录。
东盟石油理事会(ASCOPE)应通过东盟能源高官会议(SOME)向东盟能源部长会议(AMEM)提交关于本谅解备忘录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

第五条 保密

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诺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收到的文件、信息或数据保密。成员国应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本谅解备忘录到期或终止后遵守这一义务,除非所有成员国另有约定。

第六条 争端解决

1996 年 11 月 20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本谅解备忘录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七条 暂停

出于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每个成员国保留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最多六十 (60) 天的权利。成员国应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意图,东盟秘书长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此类暂停应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 (30) 天后生效。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 本谅解备忘录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2. 本谅解备忘录须经所有成员国批准或接受。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将交存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国。
  3. 本谅解备忘录应在所有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4. 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十 (10) 年,除非经所有成员国同意提前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到期或终止不应影响成员国在本谅解备忘录到期或终止生效日期之前因本谅解备忘录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 成员国可随时通过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退出本谅解备忘录的意图,东盟秘书长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此类撤回应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 (6) 个月后生效。
  6. 根据本条第 4 款的规定,经所有成员国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7. 任何成员国均可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提出任何修正案。此类修改应经所有成员国的书面同意生效。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改不得损害成员国在修改生效日期之前的权利和义务。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本东盟关于跨东盟天然气管道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2002 年 7 月 5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订立,英文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