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宣言,2004 年 6 月 30 日,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东盟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宣言

文莱达鲁萨兰国代理外交部长、柬埔寨王国高级大臣兼外交与国际合作大臣、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马来西亚外交部长、缅甸联邦外交部长、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长、外交部长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长、泰王国外交部长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

召回 联合国大会 1993 年 12 月 20 日第 48/104 号决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关注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正如 1995 年 9 月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并在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上重申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体现的那样大会,题为“2000 年妇女:21 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 ;

渴望 强化 1967 年东盟宣言(曼谷宣言)、1976 年东盟协和宣言、1987 年马尼拉宣言、1988 年东盟地区提高妇女地位宣言和1998年行动;

认识 到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和损害她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限制她们获得和控制资源和活动,并阻碍她们充分发挥潜力;

特此声明:
在加强区域合作、协作和协调以消除该区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背景下,东盟的每个成员国,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都应努力全面实施相关的目标和承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监测其进展情况如下:

  1. 鼓励在系统研究、收集、分析和传播数据方面加强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信息分列的数据,涉及的程度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
  2. 通过制定机制,重点关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四个领域,即提供服务以满足幸存者的需求,制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犯罪者和施暴者,了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和原因,并改变社会态度和行为;'
  3. 通过政策和方案以及系统、程序和流程,鼓励性别主流化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4. 颁布并在必要时加强或修订国内立法,以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加强受害者/幸存者的保护、康复、康复和重返社会,包括采取措施调查、起诉、惩罚和酌情改造肇事者,以及防止遭受任何形式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再次受害,无论是在家庭、工作场所、社区或社会还是在拘留期间;
  5.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增强妇女权能,加强她们的经济独立,保护和促进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妇女和女童能够保护自己免受侵害暴力;
  6. 加紧努力制定和/或改进旨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现有立法、教育、社会措施和支持服务,包括通过和监督法律的实施、信息传播、积极参与社区参与者,法律、司法、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人员的培训;
  7. 通过资源调动和技术交流项目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包括分享提高认识的最佳做法和经验,制定预防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方案;
  8. 支持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采取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举措,并建立和/或加强与这些组织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的网络和协作关系 。

2004 年 6 月 30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订立 ,英文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