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东盟能源中心的协议

东盟能源合作协定,菲律宾马尼拉,5 月 22 日 19 98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

铭记 1995 年曼谷首脑会议宣言中对战略能源问题和优先事项的承诺,其中规定,“东盟应通过资源多样化、开发和保护、能源的有效利用以及更广泛地应用无害环境的技术”;

重申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定》、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和 1997 年 7 月 23 日在马来西亚梳邦再也签署的修正该协定的议定书中规定的东盟能源合作;

认识到 东盟-欧盟能源管理培训和研究中心(以下简称“AEEMTRC”)自 1988 年以来在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欧盟之间的能源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就;

回顾 1996 年 7 月 1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十四届东盟能源部长会议(以下简称“AMEM”)关于将 AEEMTRC 转变为东盟能源中心的决定;

鼓励 东盟成员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面对全球、区域和国家能源供应安全、贸易和投资的相互依存以及东盟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环境问题所面临的挑战;

特此同意如下:

第 1 条 设立

自1999年1月1日起设立东盟能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设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以下简称“东道国”),办公场地和设施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通过矿业和能源部提供。
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它应享有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全部能力,包括能够:

  • 与州、地方或国际组织签订协议;
  • 合同;
  • 获取和处置财产;和
  • 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

第 2 条 宗旨

该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发起、协调和促进国家以及联合和集体能源活动,促进东盟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第 3 条 理事会

中心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全面负责中心的政策导向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应由东盟成员国能源高级官员的领导人组成。东盟秘书处的一名代表应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理事会由东盟能源高官会议(以下简称“SOME”)主席担任主席。
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 批准中心的组织架构,并为中心提供政策指引和方向;
  • 批准中心的规则、程序和规章;
  • 批准业务计划,包括中心的年度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 全面负责第七条所指的基金;
  • 根据东盟惯例,轮流任命中心执行主任;和
  • 为实现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目的而认为必要时履行任何其他职能。

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与 SOME 开会一次。应理事会任何成员的要求,主席可召集特别会议。理事会的决定可按理事会决定的方式作出。为本段之目的,理事会可就会议的举行和进行制定规则和程序。
理事会应通过主席向 AMEM 报告中心活动的总体进展和发展情况。

第 4 条 执行理事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 (3) 年,每年可延长至不超过两 (2) 年。
执行主任应对中心的管理以及理事会可能指示的所有其他职能负责并负责。
执行董事应在专业人员和支持人员的协助下履行指定的职责和职能。
当执行董事缺失或无法履行职责,或执行董事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理事会应指定一名官员担任代理执行董事。代理执行董事应有能力根据本协议行使执行董事的所有权力。如有空缺,代理执行董事应以该身份任职,直至根据第 3 条第 4e 款尽快任命的执行董事就职为止。

第 5 条 工作语言

中心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第 6 条 东道国义务

作为对中心的承诺,东道国应提供办公场所和运营设施,其中包括对公用事业的支持。东道国还应授予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与东盟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类似的职责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

第 7 条 资金来源

  1. 中心的运作由东盟所有成员国通过设立东盟能源捐赠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方式提供部分资金。

    • 每个成员国应向基金捐款总额为五十万二万八千美元(528,000 美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十七万六千美元(176,000 美元),并有权和拥有完全归属于每个成员国的总额。
    • 成员国应在 1998 年 2 月 1 日、1999 年 1 月 1 日和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支付分期付款。
    • 所有捐款均应以美元支付给基金。
    • 基金的银行账户应由东盟秘书处作为基金的保管人和管理人开立,以便在规定日期或之前支付东盟成员国的款项。
    • 尽管有上文第 1d 段的规定,理事会应全面负责基金,包括颁布和批准基金投资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基金收益的使用。该基金的所有收益将用于资助该中心的运营。
    • 任何加入本协定的东盟新成员应向基金捐款总额为五十二万八千美元(528,000 美元)。理事会应确定分期付款的次数和付款日期。
  2. 中心应从内部和其他可能的资金来源寻求和筹集资金,为其项目和活动提供资金。

第 8 条 新成员的加入

东盟的任何新成员均应加入本协定,该协定自加入书交存东盟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第 9 条 终止

本协议可经所有东盟成员国同意终止,并应以不损害其各自利益的方式进行。本协议终止后,中心将解散。
中心解散后,基金的捐款总额和收益份额减去因关闭而产生的费用和/或中心的任何未付义务应退还给每个捐款成员国。

第 10 条 临时规定

尽管有上述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心第一任执行主任的任期为五 (5) 年。这是为了使执行主任能够促进和加快中心的建立。

第 11 条 争端的解决

与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根据 1996 年 11 月 20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通过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第 12 条 最终规定

本协定须经东盟成员国批准,并于第九份批准书交存东盟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经所有东盟成员国同意,本协定可进行修订。此类修正案应在修正本协定的议定书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后者应立即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
1998 年 5 月22日在马尼拉以英语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