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网谅解备忘录

东盟电网谅解备忘录 新加坡,2007 年 8 月 23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政府,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统称为“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独称为“成员国”);

召回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议强调成员国之间在开发能源资源方面的合作,以加强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弹性以及东盟的经济弹性和团结,以及制定促进东盟地区能源相关贸易的战略;

还回顾 东盟领导人于 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峰会上通过的《东盟 2020 年愿景》,呼吁通过东盟电网在东盟内部建立电力互联安排,(以下简称“东盟电网”);

认识 东盟电力公用事业/当局首脑论坛 (HAPUA) 的目标是,通过交流互联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促进区域电力互联项目的创建,收购互连系统各方面的适当技术和方法,以及通过互连传输电能的联合研究;

召回 此外,1999 年 7 月 3 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 17 届东盟能源部长会议 (AMEM) 通过了 1999-2004 年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 (APAEC),以及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 (APAEC) 2004 年 6 月 9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举行的第 22 届 AMEM 上通过的 2004-2009电网;

承认 2002 年 7 月 5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 20 届 AMEM 会议批准的东盟电网一体化路线图的政策目标,以及 2002 年 7 月 5 日在马来西亚兰卡威举行的第 21 届 AMEM 会议批准的东盟互连总体规划研究 (AIMS) 的 2003 年最终报告2003年7月3日成为东盟地区电力互联项目实施的参考文件;

回应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 2004-2010 年万象行动计划 (VAP)电力互联和贸易,以及随着电力互联项目的投产,加强东盟的能源基础设施;

确认 东盟电网将为成员国之间的电力交换和贸易创造经济利益和机会;

注意到 需要承认、协调和合理化这些电力互连和贸易的努力、计划和项目;

认识 需要成员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参与来支持这些计划和方案,以实现东盟电网;

已同意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成员国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以及每个成员国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国家政策,同意加强和促进成员国合作的广泛框架制定共同的东盟电力互联和贸易政策,最终实现东盟电网,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帮助确保更大的区域能源安全和可持续性。

第二条 一般规定

成员国应:

  1. 在双边和/或多边基础上,就制定东盟电力互联和贸易共同政策以及实现东盟电网的各个方面开展合作;
  2. 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启动研究和更新,以支持和鼓励东盟电力互联项目的实施,参考东盟互联总体规划研究的 2003 年最终报告等;
  3. 鼓励政府和/或私营部门合作和汇集资源,开展与东盟电网相关的具有商业可行性的联合项目;
  4. 根据并符合每个成员国的国家法律,采取单独和集体举措,研究、评估和审查国家和地区电力互联和贸易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涉及与电力相关的跨境问题下文商定的东盟电网的商业和经济可行性、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

第三条 跨境问题

成员国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相关研究:

  1. 东盟电网技术规范的技术协调,例如但不限于供电行业国际认可的设计和施工标准、系统运行和维护规范和指南、安全、环境和测量标准。
  2. 融资

东盟电网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融资方式或安排。在这方面,东盟认识到一些成员国的私营部门将发挥的重要作用。

  1. 税收和关税

双方同意征收或免除进口、出口或过境费、关税、税款或其他政府对东盟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征收的费用和收费的安排。

  1. 监管和法律框架

协调东盟内部的监管和法律框架,以加快双边或跨境电力互联和贸易的实施。

  1. 电力贸易

电力贸易的制度和合同安排。这些安排应考虑到各个成员国电力供应行业的不同发展水平或成熟度。

  1. 第三方访问

按照国际通行的供电行业标准,安排电力互联和交易的第三方准入,并制定东盟内部输电定价框架。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成员国各自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成员国签署的其他国际协议执行。
  2. 未经相关成员国事先书面批准,禁止在任何出版物、文件和/或纸张上使用任何成员国的名称、标志和/或官方标志。
  3. 尽管有上述第 1 款的规定,技术开发、产品和服务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进行了:

    • 由成员国共同或通过成员国共同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由有关成员国共同拥有;和
    • 由成员国单独单独或通过成员国单独单独努力获得的研究成果,应归相关成员国所有。

第五条 制度安排

  1. 负责有效实施东盟电网的东盟电力公用事业/当局(HAPUA)理事会负责人应发起成立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东盟电网咨询委员会(APGCC)和 HAPUA 成员实用程序。该东盟电网咨询委员会应促进和协助 HAPUA 理事会实施本谅解备忘录。
  2. HAPUA理事会应通过东盟能源高官会议(SOME)向东盟能源部长会议(AMEM)提交关于本谅解备忘录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

第六条 保密

所有成员国应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收到的文件、信息或数据保密。成员国应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本谅解备忘录到期或终止后遵守这一义务,除非所有成员国另有约定。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两(2)个或更多成员国之间因解释或执行本谅解备忘录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将通过涉及索赔或争议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第八条 暂停

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各成员国保留暂时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权利。成员国应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意图,东盟秘书长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此类暂停应在通知其他成员国后立即生效。

第九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1. 与非东盟成员国的协议

本谅解备忘录不应限制任何成员国与非东盟成员国签订类似协议,前提是此类协议不会对非缔约方的成员国产生和/或施加义务此类协议,并且此类协议不应损害和/或阻止作为此类协议缔约方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谅解备忘录下的义务。

  1. 其他现有协议

成员国特此承诺,他们将继续尊重在本谅解备忘录之前就电力互联和电力交易达成的任何其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最后条款

  1. 本谅解备忘录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2. 本谅解备忘录须经所有成员国批准或接受。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将交存情况及时通知每个成员国。
  3. 本谅解备忘录将在所有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4. 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十五 (15) 年,除非经所有成员国同意提前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到期或终止不应影响成员国在本谅解备忘录到期或终止生效日期之前因本谅解备忘录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 成员国可随时通过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退出本谅解备忘录的意向,东盟秘书长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此类撤回应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 (6) 个月后生效。
  6. 根据本条第 4 款的规定,经所有成员国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7. 任何成员国均可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提出任何修正案。此类修改应经所有成员国的书面同意生效。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改不得损害成员国在修改生效日期之前的权利和义务。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了本《东盟电网谅解备忘录》。

完毕 2007 年 8 月 23 日在新加坡,英文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