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关于标准和一致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新西兰 – CER 贸易协定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关于标准和一致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新西兰-CER贸易协定

东盟成员国作为组成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一方”,CER贸易协定签署国作为另一“方”(以下统称“各方”) );

考虑到 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存在的传统友谊联系;

考虑 他们共同致力于确保其公民的经济福祉、健康和安全;

希望 通过贸易便利化活动加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并加强经济伙伴关系;

认识到 标准和一致性对贸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承认 基础设施机构区域集团内已经存在的经验、专业知识和合作,以及这些集团之间持续和建设性关系的价值;

承认 基础设施机构区域集团相互承认安排对贸易的好处;

承认 基础设施机构在 AFTA-CER 区域内以及该区域与其他经济体之间在发展国际联系和促进更自由贸易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承认 东盟成员国和 CER 国家在基础设施发展方面的不同阶段经验和不同的基础设施能力;

认识到 加强技术合作的共同利益和好处;考虑

到 它们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缔约方的地位(越南除外);

已 就以下事项达成谅解:

  1. 一般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体现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及澳大利亚和新新西兰,表明双方有意为共同利益共同努力。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利用在 AFTA-CER 地区建立或可能建立的标准和合规基础设施机构(机构)实现本备忘录第 2 段规定的目标。

本备忘录在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 目标

本备忘录的主要目标是:

(a) 鼓励在支持制定促进贸易的标准和合规体系的机构之间不时安排的项目合作;(b) 鼓励和促进在标准和一致性方面的合作,包括:

(i) 测量标准;
(ii) 法定计量学;
(iii) 文件标准制定;
(iv) 测试和检验机构的认可;
(v) 认证机构的认可;
(vi) 双方可能共同确定的任何其他领域。

  1. 执行机构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机构实现本备忘录第 2 段中规定的目标。机构将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些目标。

  1. 辅助安排

缔约方或机构可以协商辅助安排以支持本备忘录第 2 段中规定的目标。附属安排将具体参考本备忘录,并将根据此处所载的规定进行阅读。

  1. 合作项目的确定

标准和一致性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将由双方和机构在与国内行业代表适当协商后,根据双方制定和确定的标准,确定和共同确定。

  1. 实施

本备忘录的每一方将负责其参与实施本备忘录的活动的费用。

活动将根据开展活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每个国家/地区在国际基础设施机构中的成员资格来实施。

  1. 信息交换

双方将就根据本备忘录作出的附属安排中确定的具体事项交换信息。

  1. 知识产权

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将尊重机构或其成员的知识产权。

  1. 回顾

为确保本备忘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运作,将从促进贸易、经济和社会发展、减少或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促进双方在标准和一致性方面的合作等方面对本备忘录进行审查。缔约方或机构可根据需要不时举行进一步磋商。

  1. 备忘录的扩展

根据双方共同确定的程序,本备忘录可扩展至包括其他签署方。

  1. 生效时间和期限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可由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

这些缔约方于 1996 年 9 月 13 日签署了本备忘录;

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完成,英文版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