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秘书处关于贸易合作相关标准和合规问题的合作备忘录

美国商务部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秘书处关于贸易合作相关标准和合规问题 的合作备忘录

美国商务部和东盟秘书处,代表东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参与者”)行事;

希望 进一步促进双方之间的密切友好关系;

认识到 标准和一致性对贸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参与者从这些领域的密切合作中获得的利益;

已就以下事项达成谅解:

第 1 条 总则

双方可根据本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条款,在与贸易相关的标准和一致性领域开展合作。

第 2 条 合作活动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可在以下优先主题领域开展:

  • 标准;和
  • 一致性。

双方都希望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通常是公开的、公开的、旨在发表的研究。

第 3 条 协调机构

与会各方指定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和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和国际贸易管理局(ITA)分别为备忘录的协调机构。本备忘录项下的活动可由参与方确定的协调机构和其他适当机构开展。协调机构应有时由参与者共同建立,计划和审查本备忘录下的活动。

第 4 条 实施安排

为支持并根据本备忘录的目标,协调机构希望在具体项目的详细实施安排(以下简称“项目,附件”)。项目附件可由本备忘录的协调机构在备忘录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共同制定。

第 5 条 合作形式

协调机构之间的合作活动形式可包括:

  • 交换公开可用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 科学家、贸易政策分析员和其他专家或技术人员的访问和交流;
  • 关于相互市场准入问题的信息交流;
  • 技术会议、联合研讨会、讲习班和展览;
  • 联合或合作方案和项目;
  • 在商业利益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 教育、培训和参与正在进行的方案;和
  • 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 6 条 实施和资助

本备忘录的实施受各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本备忘录无意对参与者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得作为提出任何法律主张的依据。本备忘录项下的活动视资金情况而定。

第 7 条 知识产权

如果有必要,在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过程中创造或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分配条款,应在随后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规定,与本备忘录分开,并且项目附件。

第 8 条 开始和持续时间

本备忘录项下的活动可自签署之日起开始并持续五年,除非商务部或东盟秘书处在签署之前的六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终止结论。

本备忘录可由参与方修改或继续延长期限。除非参与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备忘录的缔结不得影响在该缔结之前根据本备忘录第四条启动的项目的有效性或期限。

2001 年 4 月 5 日完成 ,一式两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