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延期文书》,2004 年 7 月 2 日,雅加达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经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鉴于 日本政府如 2003 年 12 月 12 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宣言》中所述,宣布有意加入该条约;

因此,现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审议了上述声明,特此同意日本政府加入该条约。

2004 年七月二日订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对于文莱达鲁萨兰国

马斯纳

代理外交部长

对于柬埔寨王国

何南洪

高级部长兼部长

外交与国际合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N. Hassan Wirajuda 博士

外交部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颂沙瓦凌沙瓦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马来西亚

拿督斯里赛哈密阿尔巴

外交部长

缅甸联邦

温昂

外交部长

菲律宾共和国

迪莉娅·多明戈·艾伯特

外交部长

对于新加坡共和国

S. Jayakumar 教授

外交部长

对于泰王国

素拉杰沙迪拉泰博士

外交部长

为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阮帝年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