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前言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缅甸)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菲律宾(菲律宾)、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泰王国(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东南亚国家联盟(统称“东盟”)成员国或“东盟成员国”,或单独称为“东盟成员国”),以及印度共和国(印度);
忆及 2002 年,我们就加强密切经济合作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并致力于将东盟-印度区域贸易和投资区 (RTIA) 作为长期目标;
希望 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东盟与印度(统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东盟成员国或印度为“一方”)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在 21 世纪建立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
希望最大限度地 减少障碍并加深双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缔约方的企业创造一个更大的市场、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规模经济;增强双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认识到 商业部门在加强双方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促进和便利他们合作和利用东盟-印度 RTIA 提供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 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灵活性的必要性,包括促进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新东盟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东盟-印度经济合作的必要性经营和扩大出口,特别是通过加强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重申 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和安排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和
认识 到区域贸易安排有助于加速区域和全球自由化并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框架的基石,
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 加强和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 逐步开放和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并建立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制度;
- 探索新的领域并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和
- 促进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的经济一体化,弥合各方之间的发展差距。
第 2 条
经济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进行谈判,以建立东盟-印度区域贸易和投资区(RTIA),其中包括货物、服务和投资的自由贸易区(FTA),并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和加强经济合作:
- 逐步消除几乎所有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涵盖大量部门;
- 建立自由和竞争性的投资制度,促进和促进 ASEAN-India RTIA 内的投资;
- 向新东盟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
- 在东盟-印度 RTIA 谈判中为双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他们在商品、服务和投资领域的敏感领域,这种灵活性将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谈判和共同商定;
- 建立有效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互认安排;
- 扩大双方可能共同商定的领域的经济合作,以补充双方深化贸易和投资联系,并制定行动计划和方案,以实施商定的合作部门/领域;和
- 为有效执行本协定的目的建立适当的机制。
第 3 条
货物贸易
- 为加快扩大货物贸易,双方同意就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必要时 WTO 总协定第 XXIV (8)(b) 条允许的除外)进行谈判关于关税和贸易(关贸总协定))应在双方之间的几乎所有货物贸易中取消。
为了本条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适用以下定义:
- “适用的最惠国(MFN)关税税率”是指截至 2004 年 7 月 1 日双方各自适用的税率;和
- “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本协定签署后,双方应就彼此的贸易体制展开磋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贸易和关税数据;
- 海关程序、规则和条例;
- 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要求和程序、数量限制、贸易技术壁垒、卫生和植物检疫;
-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
- 贸易政策。
- 双方的关税减免计划应要求所列产品的关税根据本条逐步降低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取消。
本条项下实施关税减免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本协定第七条项下早期收获计划(EHP)未涵盖的所有产品,此类产品应分为以下两个轨道:
正常轨道:一方自愿列入正常轨道的产品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表和税率(由双方共同商定)在自以下时间段内逐步降低或取消各自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以及印度,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菲律宾和印度;和
- 印度为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新东盟成员国为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对于已降低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限内逐步取消。
敏感轨迹:
- 敏感轨道中列出的产品数量应受双方共同商定的最大上限的限制。
- 缔约方自行列入敏感轨道的产品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限内逐步降低/取消各自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 双方根据本条和本协定第 7 条作出的承诺应满足世贸组织关于取消双方之间几乎所有贸易的关税的要求。
- 双方根据本条共同商定的特定关税税率/关税优惠应仅规定双方在特定实施年份适用的关税税率/优惠或范围的限制。
双方就货物贸易建立东盟-印度 RTIA 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方式,包括管理关税削减和/或取消的详细规则;
- 原产地规则;
- 配额外费率的处理;
- 根据 WTO 协定修改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定下的承诺;
- 非关税措施/壁垒,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为出口而销售的数量限制或禁止,以及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和贸易技术壁垒;
- 基于 WTO 协议的保障措施;
- 基于现有 WTO 协议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反倾销措施的纪律;和
- 根据现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其他相关协议,促进和促进有效和充分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 4 条
服务贸易
为加快扩大服务贸易,双方同意开始谈判,在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扩大服务贸易范围。此类谈判应针对:
- 逐步消除缔约方之间或缔约方之间的几乎所有歧视和/或禁止在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方面采取新的或更具歧视性的措施,WTO 总协定第 V(1)(b) 条允许的措施除外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 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超越东盟成员国和印度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所采取的措施;和
- 加强双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并使双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和分配多样化。
第 5 条
投资
为促进投资并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有竞争力的投资制度,双方同意:
- 进行谈判以逐步放宽其投资制度;
- 加强投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规章制度透明度;和
- 提供投资保护。
第 6 条
经济合作领域
在适当情况下,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 贸易便利化:
- 互认安排、合格评定、认可程序以及标准和技术法规;
- 非关税措施;
- 海关合作;
- 贸易融资;和
商务签证和旅行便利。
合作领域:
- 农业、渔业和林业;
- 服务:媒体和娱乐、健康、金融、旅游、建筑、业务流程外包、环境;
- 采矿和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发电和供应;
- 科学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电子商务、生物技术;
- 运输和基础设施:运输和通信;
- 制造业:汽车、药品和制药、纺织、石化、服装、食品加工、皮革制品、轻工产品、宝石和珠宝加工;
- 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建设、教育、技术转让;和
- 其他:手工艺品、中小企业、竞争政策、湄公河开发、知识产权、政府采购。
贸易和投资促进:
- 交易会和展览;
- 东盟-印度网站链接;和
- 商业部门对话。
- 双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和技术援助,特别是对新东盟成员国,以调整其经济结构,扩大与印度的贸易和投资。
- 缔约方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以协调和实施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
第 7 条
早期收获计划
- 为加速本协议的实施,双方同意针对下文第 3(a) 段所涵盖的产品实施 EHP,这是 ASEAN-印度 RTIA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EHP 下的逐步关税削减将从 2004 年 11 月 1 日开始,东盟 6 国和印度的关税取消将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完成,新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取消将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完成。
为了本条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适用以下定义:
- “东盟六国”指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和
- “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是指截至 2004 年 7 月 1 日双方各自适用的税率。
适用于EHP的产品范围、关税减免、消除非关税壁垒、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和紧急措施如下:
产品范围
- 双方同意交换关税减让的共同产品列于附件 A。
- 印度给予新东盟成员国减让的产品列于附件 B。
- 关税减免模式
EHP 所涵盖产品的关税减免模式应根据本协定第 8 条第 2 款最终确定。 - 取消非关税措施
为充分发挥 EHP 的潜在利益,各方应促进和便利 EHP 所列所有产品的贸易。双方还应努力避免使用对早收产品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非关税措施。 - EHP涵盖的原产地规则
产品应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商定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优惠。 - 世贸组织规定的应用
世贸组织有关承诺修改、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包括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应暂时适用于 EHP 涵盖的产品,并应一旦这些纪律得到实施,将被双方根据本协议第 3 条第(8)款谈判商定的相关纪律取代和取代。
- 双方还应探讨在附件C所列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行性。
第 8 条
时间表
- 就货物贸易而言,为建立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区,应于2004年1月开始并于2005年6月30日完成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关税减免协定和其他事项的谈判。
- 第 3 条和第 7 条规定的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以及第 7 条规定的关税减免方式的谈判应不迟于 2004 年 7 月 31 日结束。
- 对于服务贸易和投资,有关协定的谈判将于 2005 年开始,并于 2007 年完成。服务和投资部门的确定、自由化等将按照以下时间表最终确定实施:双方商定: (a) 考虑到缔约方的敏感部门;(b) 给予新东盟成员国特殊和差别待遇和灵活性。
- 对于其他经济合作领域,双方应继续在本协定第六条规定的现有或商定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经济合作计划,并就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达成协议。各缔约方应以所有相关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迅速采取行动,以便及早实施。协议应包括履行其中承诺的时间表。
第 9 条
最惠国待遇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印度将继续给予所有非世贸组织东盟成员国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纪律的最惠国待遇。
第 10 条
一般例外
除非此类措施的适用方式构成在相同条件普遍存在的缔约方之间或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本协议应防止任何缔约方采取行动和措施保护其国家安全或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物品,或它认为保护公共道德或保护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和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
第 11 条
争端解决机制
-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 (1) 年内,为本协议的目的建立适当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
- 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建立之前,任何有关本协定解释、实施或适用的争端应通过相互协商友好解决。
第 12 条
谈判的制度安排
- 应建立东盟-印度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以执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谈判计划。
- 东盟-印度 TNC 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或成立任何工作组,以协助东盟-印度 RTIA 中所有部门的谈判。
- 东盟-印度 TNC 应通过东盟高级经济官员和印度的会议(SEOM-印度磋商)定期向印度商业和工业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AEM-印度磋商)报告进展情况及其谈判结果。
- 商工部、印度政府和东盟秘书处将共同为东盟-印度贸易谈判委员会(TNC)随时随地提供必要的秘书处支持。
第 13 条
杂项条文
本协议应包括附件及其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未来法律文书。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取消一方在其作为缔约方的现有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努力避免增加会影响本协议适用的限制或限制。
任何东盟成员国均可推迟参与本协议的实施,但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通知其他各方。对此类东盟成员国的任何谈判减让应是参与此类实施的各方自愿的。有关东盟成员国应在以后的日期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参与本协定的实施,包括在参与时其他各方可能已经作出的任何进一步承诺。
第 14 条
修正案
本协议的条款可以通过双方书面同意的修正案进行修改。
第 15 条
寄存处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定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东盟成员国和印度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第 16 条
生效
- 本协定将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 双方承诺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
- 如果一方无法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完成其使本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则本协定应在其完成内部程序的通知之日起对该缔约方生效。然而,有关缔约方应受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其他缔约方在通知发出时可能已根据本协定作出的任何进一步承诺。
- 一缔约方应在完成其使本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后,书面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为此,我们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与印度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3 年 10 月 8 日在巴厘岛签订,一式两份,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