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之间的融资备忘录,菲律宾达沃市,1994 年 1 月 21 日

东盟-EC 管理中心的融资协议。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行事

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简称“东道国”)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以下简称“接受方”或“受惠国”)行事,

回顾 1991 年 7 月 23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关于建立东盟-EC 管理中心的协议的决定。

特此同意如下:

本协议第 1 条中提及的措施应根据本融资备忘录中的规定从社区预算中实施和资助。

该协议包括条款,题为

具有一般效力的“一般条件”(附件一)和标题为“特殊规定”(附件二)的条款,具体适用于下文第一条所述项目。

第1条

项目的性质

作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政策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其对非联系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培训领域,共同体将通过赠款的方式资助以下项目:

项目编号:88/AS/R1/28

名称 : 东盟-EC 管理中心

特此称为“项目”

第 2 条

社区和东道国的承诺

根据建立协议,在项目期间,社区的财政出资被设定为最高金额 1,973,400 ECU,而东道国的最高金额设定为 2,268,926 ECU。

第 3 条

承诺执行

接受者和社区承诺确保项目的正确实施。

第 4 条

地址

为了社区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200 街 de la Loi

1049 布鲁塞尔

电话:32.2.299.11.11

传真:32.2.299.02.04

电传:21877 COMEU B

对于接收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

惹兰苏博

斯里巴加湾市 1120

电话:6732 224117、240281、240282

传真:6732 224709, 229904

电传 : 0809 2411

第 5 条

复印数量

本协议以英文起草,一式两份,每份同等有效。

第六条

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I、附件 II 和附件 III(“仲裁”)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以下签署人经其各自当局正式授权,已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1994 年 1 月 21 日在菲律宾达沃市签署

对于社区

(新加坡元) 先生。胡安普拉特

(欧洲共同体对外经济关系总干事)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Sgd.) DATO PADUKA HJ MOHD ADNAN BENTAR

(东盟-文莱达鲁萨兰国总干事)

附件一

根据委员会预算第 9304 条资助的东盟-EC 管理中心实施和运作的一般条件

标题一

项目融资

第1条

社区的承诺

社区的承诺(以下简称“EC 贡献”),其金额在特殊规定(附件二)中规定,应确定承诺和执行付款的限额,在正式批准的合同和估算的框架。

第 2 条

受益国的承诺

如果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受益国自身资源的财政承诺,则根据附件 II 的规定,EC 赠款的支付应以受益国履行义务为条件。

第 3 条

支出

在社区的财政捐助规定的限额内,资金申请应由项目根据附件二的规定提出,并在提交与项目付款相关的文件证据时提出。

第二篇

合约

第 4 条

合同的缔结

合同签订前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第 5 条

采购

参与招标和合同的邀请应以平等的条件向属于建立共同体条约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公司和公司以及受益国的所有自然人、公司和公司开放。

第六条

合同授予

  1. 东道国应代表受益国管理赠款。然而,受惠国可能允许代表受惠国行事的共同体与欧洲协调机构签订合同,以承担 EC 赠款的管理工作。
  2. 合同应在招标后签订,或在技术、经济或财务理由合理时通过直接协议签订。
  3. 对于每个项目,应根据保证他们的资格、经验和独立性的标准选择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同时考虑到他们对相关项目的可用性。
  4. 合同应按专用条款(附件二)的规定起草、谈判和订立

第三篇

合同的执行

第 7 条

入境和居住设施

如果合同性质合理,参与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临时居住权和安置权。

第八条

设备的进口和再出口

  1. 东道国应根据其法律法规,为进口执行该项目所需的专业设备颁发必要的许可证。
  2. 东道国还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向已执行工程、供应或服务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授予再出口上述设备所需的许可。

第九条

外汇管制

东道国应根据东道国现行的外汇管制条例,颁发必要的许可,以汇回就该项目收到的资金。

第 10 条
税收和海关

  1. 不得从 EC 捐款中支付税金、关税和进口关税。
  2. 由 EC 出资资助的合同在东道国不应缴纳文件印花税或登记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财政费用,无论此类费用是否存在或将要征收。
  3. 来自欧共体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外籍员工,执行由欧共体捐款资助的技术合作合同,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四篇

委员会与受益国之间的合作

第 11 条

执行的跟进

委员会和受益国应有权派遣自己的代理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执行任何技术或财务任务或被认为是跟踪项目执行所必需的审计。

该项目特此承诺提供应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便利受命进行审计或检查的人员的工作。应将上述官员的来访通知其。

项目应根据健全的会计程序保留足以识别融资备忘录资助的外出供应品或服务的记录和账目。委员会审计院有权根据文件,如果需要在当地,对与项目有关的账目、发票和其他文件进行任何财务审计或检查,这些文件可以在受益国以及与欧共体贡献相关的国家。

第十二条

跟进项目

委员会应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可要求任何解释,并在必要时经受惠国同意,商定一个新的项目方向,该方向将更好地适应所考虑的目标。

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和完成后,项目应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向委员会和受益国报告。

第五篇:

一般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 13 条

放弃

受益国和委员会可经双方同意,全部或部分放弃该项目的执行。

换文应列明上述放弃的细节。

第十四条

修正案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且只有在双方换文后才能通过。

第十五条

磋商——争端

  1. 与协议的执行或解释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受益国和委员会协商。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端不能通过适用本条第 1 款解决,应根据本协议附件(附件 III)中提到的仲裁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通知——地址

此处规定的任何通知和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都必须是明确提及项目编号和标题的书面通信的主题。此类通知或协议应通过信件发送给授权接收方,并发送至该方通知的地址。在紧急情况下,电报或电传通信应被允许并被视为已有效送达,前提是它们立即通过信件确认。

地址载于融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