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就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制定共同方法
哥打京那巴鲁,2017 年 10 月 27 日—— 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 (AICHR) 关于东盟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的区域磋商会(重点是农村社区)聚集了 50 多个利益相关者,讨论东盟成员国的努力为该地区人民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其中,来自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高级官员会议(SOMRDPE)、东盟环境问题高级官员会议(ASOEN)和东盟水资源管理工作组(AWGWRM)的政府代表;国家卫生官员;来自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UNESCAP)、WaterLex 和亚洲土著人民公约 (AIPP) 的专家分享了国家情况,向农村社区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经验和挑战。
沙巴州首席部长丹斯里拿督斯里邦里马穆萨哈吉阿曼先生在他的主旨演讲中(由首席部长部助理部长拿督爱德华永维华先生发表)鼓励 AICHR“加速其工作通过在东盟框架中注入一套共同的人权原则和良好做法来激励该地区,以处理相互竞争的需求和需求,尤其是对农村社区的需求”。
早些时候,马来西亚驻 AICHR 代表 Edmund Bon Tai Soon 先生表示,东盟面临运营挑战,许多人仍然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AHRD 第 4 条宣布,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移民工人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剥夺、不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我们的讨论中,我们不能忘记东盟许多国家仍然无法适当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最脆弱的群体包括寻求庇护者、难民、流离失所者、少数民族、被贩运者、土著和非公民。这些群体无法通过他们可以支配的手段实现自己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因此需要帮助。我们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我们应该尝试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而不是从舒适或与世隔绝的环境中,”Bon 说。
前联合国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兼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UNCESCR) 前主席 Virginia B. Dandan 女士呼吁代表们“审议东盟拥有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我们或许可以探讨在东盟背景下,水和卫生设施的可用性、可及性、负担得起、可接受和优质意味着什么。我们不仅要考虑水,还要考虑卫生设施——它们有什么共同点,我们如何将这些原则结合起来,使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有意义。我们也不能忘记卫生,也许在此过程中的某个地方也可以考虑到这一点。
“当我们这样做时,让我们不要忘记在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中关注性别层面。在安全、可用、可获得和负担得起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方面实现平等;可以作为一个切入点,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这一权利,”丹丹说。
丹丹还敦促会议对 AHRD 第 28(e) 条的含义做出解释和理解。“那是一垒,这将是一项伟大的成就。”
在激烈的讨论中强调并指出了以下结论:
- AHRD 第 28(e)条保障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作为一个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
- 可持续发展目标 6 (SDG 6) 旨在确保到 2030 年所有人都能普遍、公平和充分地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 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有义务尊重(通过避免直接或间接干涉该权利)、保护(通过防止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干涉该权利)和实现(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权)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贯穿于可持续发展的其他杠杆,例如不歧视、健康权、免于贫困的权利和和平权;
- 尽管该地区所有国家在提供水和卫生设施方面都取得了快速进展,但穷人、农村和土著社区在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仍然面临挑战;
- 这些挑战可以通过 AICHR、ASOEN、AWGWRM、SOMRDPE 和卫生发展高级官员会议 (SOMHD) 等东盟机构的更多参与和合作来克服;和,
- 享有安全饮用水 和 卫生设施的权利要求它们必须是可用的、可获得的、负担得起的、可接受的、充足的和质量好的。
有人提议起草一份磋商摘要,概述包括适用的权利原则和东盟的基本立场在内的讨论,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磋商会由 AICHR Malaysia、ASEAN-Malaysia 国家秘书处、马来西亚外交部组织和主办;在沙巴州政府、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Raoul Wallenberg 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瑞士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和瑞典国际开发署的支持下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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