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成员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纽约,1981 年 9 月 25 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的一部分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的另一部分:

受到 东盟成员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传统友谊联系以及他们希望全面发展和扩大经济合作并为各自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做出贡献的愿望;

注意到 东盟成员国希望加强经济合作进程;

认识 到经济关系的巩固、深化和多样化,即​​一般在互利基础上的工业、技术、金融、商业和发展合作将是此类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认识 到更紧密、更广泛和多样化的经济联系,包括各自实体之间的合资企业,对东盟成员国和加拿大都有利;和

希望 补充双边关系;

同意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业合作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和发展政策和重点,尽最大可能促进和加强东盟成员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工业合作。为此,他们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双边协议和安排、机构间协议和安排、合资企业等方式,鼓励各自政府、政府机构、公司和工业部门其他实体之间在互利条件下加强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通过许可安排、培训和商业交流进行的技术转让。他们还同意鼓励加拿大,包括其商业和金融机构在东盟地区项目中的合作和参与。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酌情就东盟成员国与加拿大工业合作在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优先事项交换意见。此类合作应包括:

(a) 技术的转让、改造和开发以及包括厂内培训在内的相关培训;

(b) 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强东盟成员国的研发设施;

(c) 研究、投资前和预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形式的项目准备;

(d) 东盟成员国更多地参与和增加对工业发展的投资;

(e) 各自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以及在东盟和加拿大成员国的公司和组织之间发展联系和促进活动;

(f) 加拿大工业发展合作计划下的相关市场开发。

第三条

加拿大将通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的工业合作计划和其他可能制定的机制,通过确定投资和国际合作机会,尽一切努力支持和促进东盟成员国的工业发展。 - 有助于实现东盟成员国工业化目标的国家联系,包括:

(a) 为加拿大企业及其在东盟成员国的同行分析行业信息和机会介绍;

(b) 确定东盟成员国实体与加拿大实体之间的工业合作联系,并通过研究、访问和访问促进合作;

(c) 通过资助启动研究和通过可行性研究对其进行评估来调查拟议的合作企业;

(d) 通过提供项目准备、培训、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援助,增强工业企业的发展影响。支持技术转让。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促进工业计划、项目和投资可能性信息交流的重要性。缔约方,特别是东盟成员国,同意鼓励投资代表团、研讨会、简报会和类似措施,提请注意工业合作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加拿大公认的专业和卓越领域

二、根据各自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指令以及国际协定和安排,缔约双方承诺维持互惠互利的投资环境,并认识到给予双方个人和企业公平和平等待遇的重要性。东盟和加拿大的成员国,包括在投资、税收、利润和资本汇回方面的待遇。

第二部分

第五条

商业合作

缔约双方在其商业关系中,应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给予原产于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产品最惠国待遇,或根据加拿大与有关国家之间就此事达成的任何双边协定,不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东盟成员国。

第六条

缔约双方承诺将其互惠商业交流的发展和多样化提高到尽可能高的水平。

第七条

缔约方同意鼓励双方定期磋商。在不损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或缔约方之间就此事达成的任何其他双边协定和安排的情况下,自由化和扩大贸易和商业关系。

第八条

认识到东盟是一个发展中地区,东盟成员国正在寻求实现经济弹性,缔约方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指令,同意尽最大努力相互给予最广泛的便利对于商业交易和大厅:

(a) 在可能的范围内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改善彼此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和初级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及资源的深加工

(b) 开展多边和双边合作,解决共同关心的商业问题,包括与商品和贸易相关服务有关的问题;

c) 研究并推荐鼓励东盟-加拿大贸易的贸易促进措施。此类措施可包括贸易展览会和代表团、研讨会、出口培训方案以及建立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中心;

(d) 鼓励加拿大合作和参与东盟区域项目。

第三部分

第九条

发展合作

为了补充政府间合作的双边协定和安排,除了本协定其他条款中描述的发展合作活动外,加拿大将与东盟成员国合作,实现区域项目和计划旨在促进东盟区域发展的发展性质,由东盟成员国提出并经加拿大在相互商定的优先事项的基础上同意。

第十条

加拿大承诺考虑在其发展援助方案中为东盟成员国商定的区域项目方案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缔约方将尽一切努力鼓励各自国家机构之间的合作,例如大学、专业协会、合作社和类似机构。这种合作可以包括管理发展计划。缔约双方还应鼓励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为奖学金和助学金提供赠款和其他援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酌情鼓励和促进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尽一切努力便利专家、专业人士、投资者和商人及其家属以及与本协定范围内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设备的流动。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探讨东盟成员国与加拿大之间技术转让的方式,例如技术合作方案、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及开展相关领域的培训。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相关协议和制度安排

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指令以及可能相关的多边协定和安排的义务,缔约方同意通过鼓励商业和金融机构和设施的参与来加强经济合作的基础适合本协议的目标,并且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探索替代或额外的机制,以进一步支持本协议的目标。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应定期审查东盟成员国与加拿大之间合作的发展情况,并应要求就个别问题进行磋商。他们还应酌情审查国际组织和机构中出现的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联合合作委员会,以促进和审查东盟成员国和加拿大根据本协定所设想的各种合作活动。为此,委员会应在适当级别举行磋商,以促进实施和实施。促进本协定的总体目标。

  1.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特别会议可应东盟或加拿大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2. 委员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案,并为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可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第五部分

第十八条

领土申请

本协定一方面适用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领土,另一方面适用于加拿大的领土。

第十九条

期间

  1. 本协议应为 int。生效 o- 双方相互通知完成此目的所需程序之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并应在最初的五年内有效,此后两年内有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期限届满之日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不取代现有的双边协议、安排或谅解备忘录。
  3. 在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以及在这方面作出的任何单独安排或合同的条款,应继续适用于根据本协议承担或开始的任何未到期和现有的义务或项目。此类义务或项目应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第二十条

修正案

本协定可经缔约双方共同同意加以修订。

以下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1981 年 9 月 25 日订 于纽约,原件六份,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