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王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PI) 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东盟谷物收获后计划的谅解备忘录,泰国曼谷,1988 年 7 月 8 日

鉴于 东盟谷物收获后计划,前身为东盟作物收获后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是一个持续的合作计划,其中两个捐助者,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作为IDRC)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下简称CIDA),目前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一起参加,该联盟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鉴于 自 1977 年以来,该计划一直在东盟地区运作,通过充当研发活动的催化剂来协助发展该地区的收获后系统;

鉴于 该计划在过去十年中一直积极推动收获后研发方面的合作,涉及 IDRC、CIDA 和东盟食品机构、学术机构和其他部门;

鉴于 IDRC 和 CIDA,以及由东盟代表组成的项目指导委员会,已表示希望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继续该项目五年阶段;

鉴于 东盟,通过其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协议,已决定该计划位于泰国,并通过农业部 (DOA) 指定了泰国王国(以下简称“泰国”)政府。农业与合作社部,作为本备忘录的代表;

鉴于 泰国已同意作为东盟的代表并作为本计划的东道国以其自身的权利成为本备忘录的缔约方;

鉴于 IDRC 和 CIDA 都同意提供资金支持该计划;

鉴于 CIDA 已请求且 IDRC 已同意管理 CIDA 对该计划的贡献;

因此,加拿大和泰国政府代表自己和东盟,根据泰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同意如下;

第一节
项目目标

AGPP 的目标

东盟谷物收获后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改善东盟地区的谷物和豆类收获后系统,使农民和小企业家能够生产优质产品,同时改善他们的生计。

具体来说,新的AGPP寻求实现以下五个具体目标:

加强国家机构开展和应用谷物和豆类收获后技术研发活动的能力;
协助国家研究和开发收获后技术方案,以确定问题并确定相关工程、生物、社会学和经济研究的优先事项;
为确定的采后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通过在收获后系统的适当环境中开展试点项目,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采纳;和
加强东盟收获后研发机构之间的区域网络和联系。
第二节
方案说明

有关该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实施时间表、预算、资金安排以及财务和一般报告系统,在所附的 IDRC 与泰国农业部、农业部和合作社之间的赠款条件备忘录中进行了详细描述,该备忘录构成了本备忘录(以下简称“MGC”)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IDRC 和 CIDA 的职责

IDRC 和 CIDA 同意在五 (5) 年内捐助相当于 3,129,000 加元的资金来支持该计划。CIDA 的贡献应通过 IDRC 进行。IDRC 和 CIDA 的贡献应遵守 MGC 的条款和条件。

第四节
泰国与东盟的责任

A. 泰国的责任

泰国作为该计划的东道国同意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该计划:a) 在农业部 (DOA) 的农业工程司提供办公空间;

b) 允许免税进口执行该计划所必需的材料、设备、货物和办公机动车辆,但须重新出口或终止此类影响的使用寿命或对其进行处置享受类似豁免的人。否则,其最终处置将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和关税;

c) 承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非泰国国民或泰国永久居民的秘书处技术人员获得以下特权;i) 免除所有工资的所得税,为该计划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或其他收入;和

ii) 首次抵达后六个月内免除关税、其他关税、税款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进口个人和家庭物品供个人使用,数量合理,但须重新向享有类似豁免的人出口或处置上述影响。否则,其最终处置应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和关税。

d) 以信托方式代表东盟国家决定为该计划提供所有捐助资金,并确保维护适当的账户。

B. 东盟的责任

东盟国家(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

a) 承担其代表参加定期计划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差旅费、酒店费和人均费用;

b) 承担为各自国家的项目活动提供的一般支持费用。

第五节
制度框架

该方案的体制框架应包括:

a) 东盟粮食安全储备委员会(AFSR)同时担任计划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PSC”),并向东盟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COFAF)报告。AFSR 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应为 PSC 的主席和副主席。PSC 的角色和功能在 MGC 中指定。

b) PSC 的活动应得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协助,其作用和职能在 MGC 中规定。

c) PSC 的活动还应得到国家捕捞后委员会/牵头机构的协助,其作用和职能在 MGC 中规定。

d) 在PSC的指导下,东盟粮食收获后计划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应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e) 秘书处除其他外,应由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应由 PSC 任命,捐助资金专门为此目的提供,由收获后专业人员组成。MGC 中规定了技术人员的角色和职能。

第六节
加入

除序言中指定的捐助者外,其他捐助者可通过向秘书处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其拟议捐助的性质和数额,请求加入本谅解备忘录;
秘书处应及时将任何此类加入通知通知 IDRC 和 PSC;
加入须经东盟经济部长根据 PSC 和 COFAF 的建议批准;
PSC 通过 AGPP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 IDRC 任何此类批准的加入。
第 7 节
杂项

在计划结束时,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应以加拿大货币退还给 IDRC。根据该计划获得的任何资本资产应与 AGPP 秘书处协商并征得 PSC 的同意,由 AGPP 主任分配给东盟地区具有与该计划类似目的的机构、机构或组织;
IDRC 和 CIDA 对任何人因该计划直接造成的事故或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类索赔是由于 IDRC 和 CIDA 人员的代理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
在与 AGPP 秘书处协商后,IDRC 和 CIDA 可以出版、发行或分发该计划出版或制作的材料,或者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进行此类出版、发行或分发;
经所有缔约方以换文形式一致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正;
本备忘录的各方应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到勤奋和高效的执行,并且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此类信息;
双方在适用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时可能出现的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 (5) 年,除非所有缔约方一致同意延长期限,或除非任何一方放弃至少提前 6 个月通知缔约方;
1988 年 7 月第八天在曼谷签署。

泰王国政府:

签署
SIDDHI SAVETSILA

对于以泰国为代表的东盟:

签署
SIDDHI SAVETSILA

对于加拿大政府:

签下
乔·克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