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官员加强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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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所有东盟成员国的竞争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官员今天聚集在菲律宾马尼拉,讨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之间的衔接问题。

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有促进创新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

菲律宾竞争委员会 (PCC) 主席 Arsenio Balisacan 博士评论说,“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 (IPR) 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享受。” 他重申,“在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项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加困难,因为我们还必须在处理竞争-知识产权接口的方法时考虑发展因素。”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亚洲竞争事务顾问安德鲁·希默特 (Andrew Himert) 重申,竞争通过保持企业参与研发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创新,以便率先进入市场或提高市场地位。

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可执行的产权来激励创新,而竞争法则通过禁止某些可能损害竞争的行为来促进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然而,获得知识产权不会立即导致滥用竞争法。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讨论了导致专利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反竞争形式,例如拒绝许可、定价过高、不公平或歧视性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反竞争使用、缔结反竞争协议,以及通过延迟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与会者就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例交换了意见,并就竞争法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假设案例中的适用进行了小组讨论。

该研讨会由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在菲律宾竞争委员会和东盟秘书处的支持下组织,作为日本-东盟一体化基金 (JAIF) 竞争政策法项目第二阶段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