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12 月 17 日金马伦高原促进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合作协议
1969 年 12 月 17 日金马伦高原促进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合作协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
是 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成员。
认识到 《东盟宣言》中体现的东盟的目标和宗旨。
并希望 实施 1968 年 8 月在雅加达举行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并希望 促进和发展他们在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领域的关系。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缔约方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大众媒体活动:
(a) 播出常规节目
mmes 通过每个成员国的广播电视服务反映东盟的目标、宗旨和活动;
(b) 组织电影节;
(c) 鼓励电影艺术家交流和联合制作电影;和
(d) 通过大众媒体组织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第 2 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文化合作:
(a) 视觉和表演艺术领域的交流艺术家:
(b) 进行艺术和文学方面的联合研究。
(c) 组织艺术、文学和相关问题的研讨会,以及
(d) 举办文化节
第 3 条
缔约双方应承诺研究交流专家和组织大众传媒和文化活动研讨会的可能性。
第 4 条
缔约方承诺为序言中规定的目的审查在成员国建立东盟文化机构的可能性。
第 5 条
缔约双方应在必要时相互协商,以期就实施本协议的事项达成一致。
第六条
本协定自所有成员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所有外长决定终止本协定。
第 7 条
加入本协定自东盟任何新成员向马来西亚外交部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缔约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正式通知其退出本协定的意图,该退出应自通知之日起一年生效,马来西亚外交部应尽快通知所有成员国.
1969 年 12 月 17 日在金马仑高原订立 ,英文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