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人权宣言

东盟人权宣言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 21 届东盟峰会上。

重申我们遵守《东盟宪章》所载的东盟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民主、法治和善治的原则;

进一步重申我们对《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东盟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承诺;

还重申东盟努力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包括《东盟地区提高妇女地位宣言》和《消除东盟地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确信本宣言将有助于建立该地区人权合作框架,并有助于东盟共同体建设进程;

特此声明如下:

一般原则

  1.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应该本着人道精神对待彼此。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此处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出生、残疾或其他状态。
  1. 每个人都有权在任何地方被承认为法律面前的人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1.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农民工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剥夺、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对于侵犯宪法或法律赋予该人的权利的行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确定的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
  1. 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与履行相应义务相平衡,因为每个人都对所有其他个人、社区和自己生活的社会负有责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是所有东盟成员国的首要责任。
  1. 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本宣言中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必须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并以同样的重视来对待。同时,必须在区域和国家背景下考虑实现人权,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
  1. 行使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时,应适当考虑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使应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其目的仅为确保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并满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正当要求、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以及民主社会人民的普遍福利。

九、在实现本宣言所载的人权和自由时,应始终坚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不歧视、不对抗、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的原则。这种实现的过程应考虑到人们的参与、包容性和问责制的需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 东盟成员国确认《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具体而言,东盟成员国确认以下权利和基本自由:
  1. 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搜查、拘留、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
  1. 任何人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奴役或奴役,或遭受人口走私或贩运,包括为贩运人体器官的目的。
  1.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 每个人都有权在每个国家的边界​​内自由迁徙和居住。每个人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或她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他或她的国家。
  1. 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该国的法律和适用的国际协定在该国寻求和接受庇护。
  1.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拥有、使用、处置和赠与自己合法获得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此类财产。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也不得剥夺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1. 家庭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单位,有权得到社会和每个东盟成员国的保护。成年男子和妇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其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结婚、组建家庭和解除婚姻。
  1. (1) 每个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均应被推定为无罪,直到由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依法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并保证被告有权辩护。

(2) 任何人不得因在犯罪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被判有罪,并且任何人不得因以下行为而受到更重的惩罚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罪行。

(3) 根据每个东盟成员国的法律和刑事程序,任何人不得因已被最终定罪或无罪释放的罪行而再次受审或处罚。

  1.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意干涉其隐私、家庭、住所或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通信,或免受对其名誉和名誉的攻击。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免受此类干涉或攻击。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应消除基于宗教和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歧视和煽动仇恨。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见解和言论自由,包括持有见解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通过个人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
  1. (1) 每个本国公民都有权根据国家法律直接或间接通过民选代表参与本国政府。

(2) 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中投票,这些选举应根据国家法律通过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保证选民自由表达意愿。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 东盟成员国确认《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东盟成员国确认如下:
  1. (1) 每个人都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职业,有权享受公正、体面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并有权获得失业援助计划。

(2) 每个人都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工会和加入他或她选择的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任何儿童或任何青少年不得受到经济和社会剥削。那些雇用儿童和青少年从事有害于他们的道德或健康、危及生命或可能妨碍他们正常发展包括他们的教育的工作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东盟成员国还应设定年龄限制,低于该年龄限制雇用童工应受到法律禁止和惩罚。

  1. 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和家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

A。获得充足和负担得起的食物、免于饥饿和获得安全和营养食物的权利;

b. 着装权;

C。获得适足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权利;

d. 获得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的权利;

e.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F。享有安全、清洁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1.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和生殖健康,有权获得负担得起的基本保健服务,并有权使用医疗设施。

(2) 东盟成员国应创造积极环境,克服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患有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的人方面的耻辱、沉默、否认和歧视。

  1. (1)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包括在可用的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这有助于他或她获得有尊严和体面生活的手段。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前产后合理期限内,对产妇给予特殊保护。在此期间,职业母亲应享有带薪休假或享有足够社会保障福利的休假。

(3) 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殊照顾和帮助。每个孩子,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1. (1)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 初等教育应为义务教育并向所有人免费提供。所有人都应通过一切适当的方式获得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应普遍提供技术和职业教育。所有人都应根据成绩平等地获得高等教育。

(3) 教育应以人的人格的全面发展和他或她的尊严感为导向。教育应加强东盟成员国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此外,教育应使所有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各自的社会,促进所有国家、种族和宗教团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并加强东盟维护和平的活动。

  1.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起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并受益于对因文化活动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作者为任何科学、文学或适当的艺术作品。
  1. 东盟成员国应单独并通过区域和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充分实现《公约》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本宣言。
  1. 东盟成员国可在适当考虑人权以及各自国民经济的组织和资源的情况下,决定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本宣言规定的非国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发展权

  1.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据此,每个人和东盟各国人民都有权平等和可持续地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做出贡献,并从中公平和可持续地受益。应实现发展权,以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的发展和环境需求。虽然发展促进所有人权的享受并且是享受所有人权所必需的,但不能援引缺乏发展作为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的理由。
  1. 东盟成员国应采取有意义的以人为本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发展计划,旨在减轻贫困,为东盟人民创造条件,包括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性,以享有本宣言承认的所有人权基础,逐步缩小东盟内部的发展差距。
  1. 东盟成员国认识到,发展权的落实需要国家层面有效的发展政策以及公平的经济关系、国际合作和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东盟成员国应将发展权的多方面内容纳入东盟共同体建设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主流,并应与国际社会一道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公平贸易惯例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和平权

  1. 每个人和东盟各国人民都有权在安全、稳定、中立和自由的东盟框架内享受和平,从而充分实现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为此,东盟成员国应继续加强友好合作,促进地区和平、和谐与稳定。

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

  1. 东盟成员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这应通过相互合作以及与相关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组织的合作等方式实现,根据东盟宪章。
  1. 本宣言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采取任何旨在破坏东盟宗旨和原则或破坏本宣言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行为东盟成员国加入的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

2012 年 11 月 18 日,由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柬埔寨金边通过,原件一份,英文版。

2012 年 11 月 19 日